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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同命不同价” 湖州交通事故赔偿城乡无差别

同样是因为交通事故而受害,只因户口不同,赔偿费就相差巨大,“同命不同价”这一现象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长期被社会所诟病。记者从湖州中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已下发通知,确定凡今年1月1日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只要伤残或死亡的受害人户籍登记在湖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将不分户口,实行城乡统一的赔偿标准。据了解,在一个设区市全范围实行“无差别赔偿标准”的,在我省还是首例。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户籍制度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体现在司法领域,则是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时,死亡、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赔偿数额因受害人户籍而差异巨大。而在其中,交通事故案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比例最高。数据显示,2015年,湖州全市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8645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数的近9成。 

据湖州中院副院长侯黎明介绍,按照旧标准,以2015年度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125元来计算,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最多可相差451780元,若以因伤残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最多的一级伤残来算,则相差451780元,最少的十级伤残也相差45178元,差距悬殊。

2013年9月,湖州市的德清县率先启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后,德清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始试行统一城乡赔偿标准。 

记者了解到,在继德清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后,湖州市也“再进一步”:从今年1月1日起,取消常住人口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如今湖州中院的这一改革,就是将德清的试点更向前推进了一步。据了解,在今后,凡是湖州地区发生的交通责任纠纷案件,将按照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来算,真正实行人身损害赔偿“无差别”。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郑金都认为,湖州法院的这一改革,顺应户籍制度改革,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实现了一体化,有助于消除城乡差异,统一法院裁判尺度,符合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协调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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