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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 城乡居民“同命同价”·都市快报

本报讯 以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按照受害人户籍不同,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可能会相差40多万元。

昨天,湖州中院副院长侯黎明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湖州法院将率先统一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这也是在全国地级市层级的率先尝试。

统一标准后,“2016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死亡的受害人系户籍登记在湖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侯黎明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可能会涉及民事赔偿标准选择的问题,之所以会选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先行试点,主要考虑到改革的渐进性,另外,湖州市的德清法院已经先行试点了2年,效果良好。

通讯员 刘云 记者 郭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