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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中院:交通事故案件民事赔偿将采用城乡一体化标准

  中共湖州市委七届九次全会确定了“一市五区”的发展新定位,其中一区即为“城乡统筹样板区”。湖州市委、市政府已经部署在今年开展包括“城乡一体提升年”在内的“四个年”活动,不断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司法必须提供有力的保障。在湖州市施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度后,为更好地审理相关案件,湖州中院近日下发通知,统一了全市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相关民事赔偿的适用标准,现将有关背景以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两项,明确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下简称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导致赔偿权利人因受害人户籍性质差异而获得赔偿数额不同的情况。因为受害人户籍的城乡差异客观上导致了赔偿结果的差异,社会上有人将这种现象称为“同命不同价”。“同命不同价”问题一直饱受社会争议,改革呼声强烈。近几年,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有城乡一体赔偿的倾向。我市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度,给我市两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事赔偿标准问题带来了新的契机和挑战。

  (一)“同命不同价”的现象需要改变

  “同命不同价”的原因是受害人的户籍性质不同而导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差距,以浙江省2015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125元为例计算,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最多相差451780元,因伤残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最多(一级伤残)相差451780元,最少(十级伤残)相差45178元。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平等保护是其中重要内容。“同命不同价”表象上是赔偿结果的差异,本质上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对立的产物。改变现状,不但呼声很高,而且具有法律基础。

  (二)城乡一体赔偿成为发展趋势

  多年来,各地方法院的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都体现出城乡一体赔偿的发展趋势:

  1.在司法实践层面,2004年始,广东、江西、江苏、山东、安徽等多个省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文件规定,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这表明以户籍作为判断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或农村居民标准的唯一标准的做法已经动摇。

  2.在司法解释层面,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明确:“受害人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这强调了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消费支出地等因素来综合判断赔偿适用标准,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三)顺应户籍制度改革的需要

  2015年1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到:“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015年12月13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湖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湖州市常住人口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上述文件规定的户口统一登记制度是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的重要措施,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如何顺应户籍制度改革,服务保障城乡一体化发展成为新的课题。为此,经过认真研究,湖州中院决定在全市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相关民事赔偿的适用标准,作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司法回应。

  二、主要内容

  湖州中院作出规定:“2016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死亡的受害人系户籍登记在湖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现就涉及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统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适用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区别适用城乡标准而可能存在赔偿差异的项目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1]。人的生命和健康无价,也无贵贱之分,因为户籍性质导致的赔偿标准不同会造成客观上的不公平。为了体现平等保护原则,消除因户籍性质区分导致的不合理利益差异,湖州中院决定统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适用标准。

  (二)关于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现有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两种,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无价的生命和健康,无法用金钱衡量其价值,当不幸发生时,通过金钱赔偿弥补受害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已是事后的无奈之举,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充分补偿,对生命健康利益与弱者利益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目前我国发展的现实情况,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性支出仍高于农村居民,所以选择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更能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根据湖州中院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三)关于目前仅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死亡的案件中统一相关民事赔偿的适用标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第一,交通事故案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比例高,以2015年为例,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8645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比例将近9成;第二,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事故保险,无论对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机动车,保险公司适用同样的保费标准,同时具备较强的赔偿能力;第三,赔偿标准的提高一定程度上能够引导机动车所有人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自觉性;第四,2013年9月,我市德清县率先启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后,德清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试行统一城乡赔偿标准。2年多时间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全市法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四)关于适用时间

  《暂行规定》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湖州市常住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为配合《暂行规定》的实施,湖州中院将相关民事赔偿标准统一适用的起始日确定为2016年1月1日(含当日)。且统一适用的起始日以事故发生日为准,而非以诉讼时间为准。目的是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与司法经济原则,避免户籍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死亡案件,因诉讼时间不同,而导致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或者因此提起上诉、再审情况的发生。

编辑:sfedito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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