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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遭遇车祸身亡 交通事故赔偿款该给谁?

  年近70的吴某是里商乡的一名孤寡老人,没有老婆孩子,平时独自一人在千岛湖镇卖水果。2014年底,一场突如其来来的车祸致吴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经淳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与肇事司机周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那么问题来了,孤身一人的吴某,所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款该给谁?又该由谁来主张呢?

  事发后数月,淳安法院先后收到了两份起诉状,原告均前来主张吴某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其中一个原告叶某自称是吴某的养女,另一个原告是吴某已移民外地的同父异母的三位兄弟姐妹。

  淳安法院决定将该两案合并审理,审理过程中,三位兄弟姐妹指称叶某并非吴某法律意义上的养女,只是农村俗称的干女儿。经承办人赴吴某所在村调查,虽然村委认可叶某与吴某的收养关系,吴某从小确实经常待在吴某家,但因其生父家与吴某家中间仅隔一幢房子,从小与生父家也并未脱离联系。到底是“养女”还是“干女儿”?如是养女,则叶某其作为第一顺序近亲属,排除了第二顺序近亲属兄弟姐妹们的赔偿请求权;如是“干女儿”,则没有法律意义,兄弟姐妹们作为吴某最近顺序的近亲属,有权获得赔偿款。

  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时,一份关键证据的出现决定了案件的走向,该证据是一份遗书,经鉴定系吴某本人书写,吴某在遗书中称:“叶某是我养女,我老了以后需要她照顾,我死后的遗产都归叶某。”

  淳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与吴某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确系从小跟随吴某生活,由吴某抚养成人,原告成年后也对吴某尽了子女应尽之照料、扶助义务,吴某本人亦通过遗书形式认可其与叶某的养父女关系。考虑到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出台之前被吴某收养,其所在村村委及群众均公认其养父女关系并共同生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故原告应为吴某的第一顺序近亲属,为本案的赔偿权利人,支持了叶某的诉讼请求,驳回了三兄弟姐妹的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三兄弟姐妹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杭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