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发生一起惨烈交通事故 致1人死亡
前言
2018年11月4日18时许,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接到110指令:在潜江市张金镇土地口村6组路段一辆摩托车倒地,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肇事车逃逸,经连夜工作,事故大队民警迅速将此案破获。
警情就是命令,值班民警肖霄、潘功华闻警而动,紧急赶赴现场勘察,死者家属、大量围观群众已在现场聚集,在张金派出所配合下,民警一面疏散群众一面细致勘查现场,发现死者摩托车倒地,现场遗留大量散落物,均为摩托车遗留,未见其他车辆遗留碎片,遂会同张金派出所民警一道展开调查。经110查询记录,得知一报警人车辆有行车记录仪,便调取记录,证明民警到达现场前,有一辆拖拉机在现场逗留后离开,随后民警火速联系周边村组书记、村干部对拖拉机进行排查。次日凌晨,当民警排查到五里碑村3组路段,在嫌疑人顿某家中找到了其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经询问,其车辆后方所载为水泥柱,已卸载,在张金派出所民警汪祥等人全力支持下,又将水泥柱找到并扣押,后将嫌疑人顿某带回事故大队调查。
经查:2018年11月4日,黄某(男,67岁,张金镇五里碑村人)无证驾驶无号牌JIALING牌125型两轮摩托车沿23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18时许,该车行驶至234国道1887KM+700M处(土地口村6组),遇顿某(男,55岁,五里碑村人)驾驶湖北NXXXX牌的黄鹤牌小型拖拉机后载超宽的水泥柱违法停驶在前方机动车道处,黄某所驾摩托车右把手等处与顿某所载水泥柱左侧超宽处相撞,导致摩托车倒地,黄某摔倒当场死亡,构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顿某驾车逃逸。
经鉴定,黄某所驾摩托车右侧与顿某拖拉机上超宽的水泥柱相撞。目前,犯罪嫌疑人顿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交警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以下处罚: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交通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潜江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逃过一时,最终还是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交通事故猛于虎!
人在路上,平安是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