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报“7·4”“7·12”重大事故 44人被追责
4月15日,湖北省安监局通报称,近日,湖北省政府批复了仙桃市随岳高速“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7·12”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去年7月发生的这两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天门市运管处副主任朱晓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消防大队副大队长胡圣祥等44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涉嫌犯罪,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湖北省政府对“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7·12”重大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44名责任人受到严肃追究
近日,省政府批复了仙桃市随岳高速“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7·12”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这两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天门市运管处副主任朱晓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消防大队副大队长胡圣祥等44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一、仙桃市随岳高速“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1年7月4日3时40分左右,仙桃市随岳高速公路229KM+400M处(岳随向)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6人死亡,2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076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并指派分管领导带领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现场救援,看望、慰问伤员及死者家属。当日上午11时,在事故现场成立了省政府仙桃市随岳高速公路“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勘验事故现场、调查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查明“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当事人梁伟驾驶客车夜间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且车辆骑轧慢速车道与应急车道分道线,车身占用慢速车道,严重影响了后方来车的正常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及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当事人赵天峰驾驶半挂车夜间行驶时,未及时发现前方险情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致使车辆撞上前方停驶的客车,是导致事故发生及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系肇事客车单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GPS监控流于形式,营运管理混乱,与事故车辆采取挂靠联营形式,致使事故客车长期违法营运,造成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系肇事货车单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肇事货车驾驶员赵天峰从未参加过公司培训。经调查认定,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警察大队、襄阳市襄州区运管所、武汉市江汉区交通警察大队、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天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天门市交通局、省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京山大队、仙桃市卫生局在这起事故中负有监管不力或救援处置不力的责任。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对仙桃市随岳高速“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给予26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凯、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29条之规定,终身不得担任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按照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整改措施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要针对城市通勤车参与客运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严格资质审查和包车线路牌的发放,严格路面巡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预案,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二、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7·12”重大火灾事故
2011年7月12日9时04分左右,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生产车间因照明导线短路点燃聚苯乙烯泡沫板、纸箱等可燃物引发火灾,过火面积约3450平方米,造成15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911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主要领导率相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全力组织灭火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成立了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7·12”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专业鉴定和多方取证,查明“7·12”重大火灾事故的原因是:起火点上部的照明灯具导线短路,引燃下方聚苯板及纸箱等可燃物所致。几家企业多次违规转租厂房,改变厂房用途,使本来不能生产易燃物品的厂房,变成了一个管理混乱,集生产、仓储、办公、食堂、住宿于一体的生产易燃物品的场所。加上宿舍二楼消防逃生通道被擅自堵塞,火灾发生初,施救不力,报警不及时,以至酿成大祸。
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委托武汉新星汽车有限公司将自用厂房转变为对外出租,厂房用途变更,未到相关部门申报。企业无安全管理制度,没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对武汉市政环卫机械公司堵塞二楼消防通道没有制止。武汉新星汽车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后,对承租方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不得转租”的合同约定进行转租的行为没有制止。企业无安全管理制度,没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对武汉市政环卫机械公司堵塞二楼消防通道没有制止。武汉市政环卫机械有限公司租用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厂房进行生产,企业无安全管理制度,没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乏,员工无消防应急逃生能力,堵塞二楼消防通道。
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在不清楚厂房安全条件是否满足恒瑞公司生产经营要求的情况下,将自己公司租用的一部分厂房擅自违约转租给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未经任何部门备案或批准。企业无安全管理制度,没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乏,员工无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能力。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不清楚厂房安全条件是否满足自身生产经营要求的情况下,未及时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就在租用的厂房内开始试生产。企业无安全管理制度,没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混乱,集生产、仓储、办公、食堂、住宿于一体,未对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人员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经调查认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办事处、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沌阳街派出所、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消防大队、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市公安消防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这起事故中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对“7·12”重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给予18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相关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整改措施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相关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一线、投入到基层,加大消防监督检查的力度,全面排查隐患,整治隐患。
仙桃市随岳高速“7·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1.万学啟,肇事客车实际管理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2011年10月19日,仙桃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刑事拘留。
2.冯凯,武汉市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2011年10月19日,仙桃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刑事拘留,终身不得担任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
3.梁伟,肇事客车当班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4.赵天峰,肇事货车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朱晓飞,天门市运管处副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温凯,天门市运管处运政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兼稽查一中队中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彭圣平,天门市交通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王辉,襄阳市襄州区运管所所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郭辉,襄阳市襄州区运管所副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顾勇,襄阳市襄州区交警大队大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臧秀坤,襄阳市襄州区交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钟宏祥,武汉市江汉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黄新汉,武汉市江汉区交警大队车管中队干警,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朱炎,武汉市运管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5.周春生,武汉市运管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6.魏明建,武汉市运管处市场监管办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7.梁国伟,武汉市运管处安全科科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张发军,省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京山大队教导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9.李东升,省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京山大队副大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韩银灯,仙桃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市卫生监督局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朱凯,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2.闵银华,仙桃市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3.陈洁荣,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中心120电话接话员,2011年8月16日,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解除与陈洁荣的劳动合同,对陈洁荣予以辞退。
24.彭汉斌,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5.周宗斌,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6.李大明,襄樊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终身不得担任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7·12”重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1.尚培珍,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武汉市政环卫机械有限公司、武汉新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15日因涉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经武汉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1年8月19日经武汉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2.王樊,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7月16日因涉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经武汉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1年8月19日经武汉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3.金道平,恒瑞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2011年7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武汉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1年8月19日经武汉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4.王玉忠,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武汉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鉴于该企业在事故中死亡12人,为维护社会稳定,2011年7月26日经武汉市开发区公安分局批准取保候审。
5.胡圣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消防大队副大队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6.陶俊华,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7.喻亮辉,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消防大队教导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王洪波,武汉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刘永红,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沌阳派出所干警(正科级),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0.杨斌,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沌阳派出所副所长,给予行政
记大过处分。
11.秦瑞武,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沌阳派出所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涂亮星,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魏长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办事处安办副主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4.田世武,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办事处副主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5.刘尚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办事处主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6.宗贤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办事处工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7.肖小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柴文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纪工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