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祸图片 > 公安厅交管局曝光10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公安厅交管局曝光10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为切实落实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全区公安交管部门从11月中旬至2019年春节前,将在全区组织开展为期100天的冬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百日安全行动,积极开展源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狠抓路面重点交通违法查处,深入开展打击假牌套牌假证整治行动、酒驾醉驾整治行动、公路行车秩序严管行动、农村面包车治理统一行动等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为认真落实“百日安全行动”部署,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现将近期我区发生的10起典型交通事故曝光如下: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18年9月13日21时许,汪某某驾驶宁AD290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盐池县广惠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福州路交叉路口处闯红灯通行,与贾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某某和二轮电动自行车乘车人汪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汪某某弃车逃离现场。

★原因分析:驾驶人汪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车辆通过十字路口时,遇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汪某某弃车逃离现场。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汪某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贾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18年9月29日12时许,马某某驾驶宁ES0897号牌小型轿车沿G338延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洪沟滩大桥南侧T型交叉路口左转弯进入滚新公路时,与沿滚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陆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陆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马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陆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前提下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通过交叉路口时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马某某、陆某某应当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18年10月13日7时许,杜某驾驶宁EF0889号牌小型轿车沿沙坡头区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大道与南苑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宁E63536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杜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违反标志标线及交通信号通行,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过错作用相当;张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通行,未注意观察,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过错作用相当。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杜某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张某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2018年10月25日9时许,刘某驾驶宁ER5253号牌小型轿车沿沙坡头区杨渠村一队南北向硬化路由南向北倒车进入杨渠路时,与姚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杨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交叉路口时相撞,造成姚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刘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倒车、确认安全,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作用较大;姚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作用较小。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刘某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姚某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2018年11月1日18时许,刘某驾驶宁ALA283号牌小型面包车沿沙坡头区长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城路与文昌街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钱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长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路口左转弯时相撞,造成钱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逸。

★原因分析: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观察路面动态不周,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钱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未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刘某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钱某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六

★简要案情:2018年11月2日0时许,罗某某驾驶宁B2499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世纪大道延伸段区间测速终点附近处,与路上行人马某甲及马某乙在道路上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马某甲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驾车逃逸。

★原因分析:罗某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夜间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事故后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驾车逃逸,其违法过错行为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马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无违法过错行为。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罗某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七

★简要案情:2018年11月4日8时许,刘某某驾驶京AM6196号牌重型普通货车沿石嘴山市滨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沙窝村路段处,从慢速车道向左转弯掉头时,与同方向在快速车道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宁EP0512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现场对驾驶员刘某某进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36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原因分析: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超过核定载重量的机动车掉头时,忽视安全,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马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刘某某应当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八

★简要案情:2018年11月6日6时许,袁某某驾驶宁DF5680号牌小轿车,沿原州区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路与雁岭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袁某某驾车逃逸。

★原因分析:袁某某驾驶机动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驾车逃逸,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袁某某肇事逃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拘留七天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罚款两千元,并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九

★简要案情:2018年 11月6日21时许,李某某驾驶宁DZ6087号牌小型轿车沿固原市原州区文化巷由北向南行驶至宁夏师范学院文苑校区门口路段处时,与对向沿文化巷由南向北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宁DT3880号牌小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李某某驾车逃逸,民警接到报案迅速开展侦查,迫于压力李某某于11月12日投案自首。

★原因分析: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逆向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驾驶车辆逃逸,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李某某肇事逃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以拘留三天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罚款两千元,并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十

★简要案情:2018年11月9日18时许,侯某某驾驶宁DM7272号牌小型客车沿原州区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路与八一路交叉口时,与沿交叉口北侧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横过北京路的何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何某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经勘查,侯某某驾驶宁DM7272号牌小型客车发生事故时车速为80±3公里每小时,存在超速行驶行为。同时,事故发生在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驾驶员侯某某未按导向车道行驶,在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未减速慢行。何某某未满12周岁,未到可以驾驶自行车年龄。

★责任追究及后果:侯某某已被按照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