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近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男子横穿马路接连被两车撞,两撞人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其中一车对事故发生无责任,但交强险仍然要赔偿。
据悉,2018年2月,李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南漳县城关镇到九集镇,与横过公路的高某相撞,高某被撞后又与相对方向张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导致高某头部、肺部、腰部等多处受伤。后高某被送往南漳县医院住院治疗50天。经鉴定,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右肩关节部分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经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撞者高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因高某与李某、张某未能就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高某诉至南漳法院。
另外,李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惠州太平财产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张某驾驶的车辆在南漳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惠州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已为高某垫付医疗费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给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李某按照事故责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两撞人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当先由承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无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惠州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某依法赔偿。
参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经法院审核,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1213.64元。惠州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高某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共计101877.64元,因该公司已支付医疗费10000元,故还应赔偿91877.64元。
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由惠州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根据事故责任赔偿70%,即42103.77元,另外30%由高某自身承担。南漳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无责任限额内应当赔偿高某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共计9187.76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惠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南漳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法院上述审核金额赔偿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