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重大交通事故致3死2伤 案件宣判
6月26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毛伟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由宜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5日15时20分左右(大年正月初一),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内载有四人沿S218省道襄钟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宜城市板桥店镇胡咀村五组一弯道下坡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张某某驾驶的载有四人的小轿车在S218省道襄钟线48KM+700M处发生碰撞,致刘某小型轿车侧翻至道路西侧沟边处,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车内两名乘员当场死亡,一名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二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是一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但同时也是一名员额检察官。这是一起发生在大年初一的重大交通事故由我来办理。”检察长毛伟作为该案的承办人,从查看案卷材料到提审犯罪嫌疑人,再到制作法律文书及出庭支持公诉,参与案件办理的每一个重要环节。庭审中,毛伟依法宣读了起诉书,向法庭出示了该案以法获取的相关证据,并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发表公诉意见,有利地指控了犯罪,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经审查,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判长当庭宣判,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身为法院院长,只有亲身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对案件事实有更深入的了解,对法律适用有更准确的判断,对审判管理更有发言权。”陈勇说。
司法体制改革后,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检察长带头办案、带头出庭公诉等制度,把入额院领导列为重点,及时发挥领导干部对司法办案的指导、示范、带头作用。院领导主动带头一线办案,从“批案”转变为“办案”, 增加了对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判断和把控的准确性,也切实发挥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能作用和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