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祸新闻 > 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小林、广州市皇马运输有限公司、刘武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小林、广州市皇马运输有限公司、刘武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20000号

刘武昌: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小林、广州市皇马运输有限公司、刘武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2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二、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110000元给被上诉人李小林;三、被上诉人刘武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74091.05元给被上诉人李小林,被上诉人广州市皇马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43.30元,由被上诉人李小林负担66.30元,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977元,被上诉人刘武昌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2.00元,由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652元,被上诉人刘武昌承担1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