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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等公交摔倒被轧 交警认定双方无责 法院判公司赔偿

七旬老人乘公交,上车前不慎摔倒,被公交车后轮碾轧,致下肢受伤截肢。交警认定当事人双方均无责,最后经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审理,判令保险公司赔付17万余元。

2017年5月,牟老汉在硚口区某公交站台等公交车。公交车进站后,牟老汉随车行走,不慎摔跌在站台前的公交专用车道内,下肢被公交车后轮轧伤。事故发生后,公交车司机宋师傅将牟老汉送至医院救治。而后,硚口交警通过调查取证,对这起交通事故出具了事故认定报告,认定在这次事故中,宋师傅和牟老汉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违法过错,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同年8月底,牟老汉出院,这起事故导致牟老汉左小腿截肢,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七级。

虽然公交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前期保险公司垫付了2万元医药费,但在牟老汉后期治疗费用以及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责任的分担上,几方又发生了争议。于是,牟老汉将司机宋师傅、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硚口区法院。

今年7月庭审时,牟老汉要求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公交公司认为,这起事故中,司机宋师傅被认定没有责任,因此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则表示同意在无责范围内赔偿,并要求牟老汉返还前期垫付的医疗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此“过错”等同于交通违法行为。在本案中,牟老汉受伤属于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首先,牟老汉自己随车行走不慎摔倒,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是致使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司机宋师傅在驾驶公交车辆进站时,没有注意观察周边行驶环境,是致使牟老汉受伤的次要原因,因此也要承担一定责任。鉴于宋师傅在事故中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故宋师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

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无责范围内赔偿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法定的,其免责事由仅指“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这一种情况,即所谓的“碰瓷”,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责。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共计赔偿牟老汉17.56万元,公交公司赔偿牟老汉1440元。硚口法院宣判后,牟老汉和保险公司提起了上诉。

今年10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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