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发生一起车祸,一人当场死亡!
3月4日,12309中国检察网
公开了李某某交通肇事案的不起诉决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次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沭阳县西潼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冲镇杨柳村周某甲家门前路段处,因驾驶中疏于观察,占道与对向行驶周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伤,被害人周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周某乙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前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无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