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一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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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7月29日,被告朱某某(乙方)与被告开某公司(甲方)签订车辆租用协议,由开某公司承租被告朱某某所有的苏HXX号车辆,该租用协议约定:“四、租金:每月4000元,包括驾驶员工资、社会保险费、保福利费、租用车辆的折旧费、修理费、配件更换费……五、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赔偿费和直接、间接损失等全部由乙方负责、同甲方无关,由甲方用车每满1月向乙方给付出一次租金。六、甲方租用期间,除向乙方支付租金外,承担用车途中的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和驾驶员的食宿费,并安排驾驶员在项目经理部的食宿……九、乙方驾驶员在甲方租用期间必须做到:1、遵纪守法,遵守交通法规和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协议签订后,被告朱某某安排其亲威被告施某作为苏HXX号车辆的驾驶员为开某公司提供驾驶劳务。
2018年4月19日8时50分左右,被告施某驾驶苏HXX号车辆沿涟水县104县道(涟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涟新线8公里930米处,因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原告亲属陈某某驾驶的沿104县道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陈某某伤后被送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治疗无效于2018年5月11日死亡。案涉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和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人为被告朱某某。原告亲属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施某、朱某某、开某公司赔偿原告因亲属陈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1382184.2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评析
来源:涟水法院(钱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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