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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交通事故伤者转院途中120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救护车接诊途中出车祸责任怎么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公民需要送医院救治的,可以拨打急救电话,让医院救护车接伤者到医院进行救治,而救护车在接诊的时候,是有可能出现交通事故的,那么救护车接诊途中出车祸责任怎么承担?近日,涟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救护车在护送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去医院的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最终第一起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死亡的案件。

案情回顾

据悉,尤某等六原告系纪某在世的直系亲属。2018年1月26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柴某驾驶苏G×××××号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苏236省道与梁岔镇黄庵村东西路交叉路口时,与骑电动车的纪某发生碰撞,造成纪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涟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纪某与柴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纪某在涟水县某乡镇的中心卫生院昏迷不醒,该卫生院医务人员建议纪某家人立刻将其转至淮安一院,经过纪某家人同意后,卫生院派出救护车,被告吴某系救护车驾驶员。在纪某的亲属尤某、左某的陪同下,乘坐被告吴某驾驶的苏H×××××救护车沿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银川路交叉口遇红灯亮警灯直行通过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未按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被告郭某驾驶的苏H×××××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纪某再次损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郭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纪某、尤某、左某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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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纪某被送往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花医疗费9811.31元,后纪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淮阴区交警大队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纪某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及全身多处复合性损伤死亡。

案情分析与判决

涟水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双方在事故中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对于各方责任承担问题,考虑到以下理由,本院确定两次事故的发生与纪某死亡均存在因果关系。1、两次事故发生时间间隔较短、存在连续性;2、两次事故均具备直接造成纪某死亡的可能性,但两次事故均未直接造成纪某当场死亡的后果,纪某系在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其治疗的伤为两次事故撞击叠加所致;3、从两次事故的发生上看,第一次事故系死者骑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第二次系死者乘坐在机动车内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从一般生活经验考虑,同等状态下骑行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受伤产生的后果相较乘坐在机动车内发生事故显然会更为严重,同时考虑到第二次撞击仅产生两名车上人员轻微伤的后果,可以推断第二次事故撞击程度较轻,不足以单独导致纪某死亡的后果。

对于被告柴某、吴某、郭某的责任,吴某系职务行为,其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被告涟水县某乡镇中心卫生院承担,被告柴某、郭某,因其驾驶车辆均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当由被告人保公司、大地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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