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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赔偿?

作者: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曹培杰  周杨  林斯颖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赔偿?在大多数案例中,法院并不支持当事人的索偿请求。但为了弥补当事人所受损失,也出现不少支持赔付的案例。


一、法院观点


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问题的答复中表示目前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但在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二、典型案例


1、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8日,案外人王某驾驶大货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某路口,该车辆在转弯时向右侧翻,将停在路边的方某所有的小客车砸坏。大兴交警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混凝土公司、付某、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贬值费20000元等。方某向法院提交的购车发票显示购车款为92900元,开票时间为2013年8月10日。


2、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参考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案涉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为一万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二审法院对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为一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贬值损失的赔偿主体不应当是保险公司,而应当由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及其公司对原告的车辆贬值损失予以赔付。


三、律师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评价


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下,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拒赔交通事故中车辆的贬值损失主要出发点还在于减少纠纷、维持稳定,对车辆贬值损失的索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尾部,也说明了拒赔贬值损失是现阶段的基本倾向,未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可能会作出调整。


裁判尺度的调整还得基于市场客观环境的改善,包括车辆评估鉴定机构的监管的加强、登记和备案制度的设立;同时,在积累审判经验的过程中,法院对于管控案件数量的方式以及贬值费用赔付的标准等具有更成熟的经验及判断法则。


2、实务操作中的判断思路


目前,对于“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赔偿”这一问题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现有的法律规定易形成争议。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答复出台后,各地审判实践多有参照,但各地法院也并非一概不予支持,当满足下列条件时,还是很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在责任划分中:请求赔偿方的责任程度较低;

(2)在受损部位中:应当有关键部件受损,足以影响车辆价值;

(3)在索赔程序上:应当由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相关贬值金额;

(4)在车龄上:待售新车或上路1-2年内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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