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车祸好心报警却成了被告?
胡先生的家。
近日,一篇《路遇车祸好心帮报警后离开,事后遭死者家属起诉索赔》文章在微博上广泛流传,引起网友热议。网帖讲述:胡先生驾驶小轿车路过盐城大丰一红绿灯路口时,发现一辆正三轮摩托货车发生侧翻,于是拨打了110,后驾车离开。交警的结论是死者董某的摩托与胡先生的车未发生碰撞,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胡先生以为事情到此就该结束了,却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提起了索赔诉讼。
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记者找到了双方当事人。
网帖
遇车祸报警,却被告上法庭
近日,在盐城市大丰区打工的胡先生,收到该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他被人告了。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半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
网帖《路遇车祸好心帮报警后离开,事后遭死者家属起诉索赔》称,胡先生今年33岁,户籍所在地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今年上半年的某天,胡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路过盐城大丰S303省道一红绿灯路口时,发现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侧翻。胡先生于是就停车拨打了110电话,打完电话之后,胡先生就驾车离开了。
过后,交警联系到胡先生,说当时翻车的车主董某已经死亡,让胡先生配合调查。经过几天调查,交警给出结论:董某的车与胡先生的车未发生碰撞,事故原因无法查清。
本来,胡先生以为事情到这里就该结束了,但今年10月19日,他突然收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的一纸传票,他被人告上了法庭,通知他11月15日上午9点到大丰港法庭出庭,目前尚未判决。胡先生满腹委屈,他认为自己只是好心帮忙报个警,无需对事故负责,反倒被牵扯其中。
被告说法
“让我担责要给我一个理由”
11月23日,根据网帖里《盐城市大丰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找到胡先生所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大屯村,村里不少人都认识胡先生,大家对他的评价大多为:“话不多,很老实,很实诚。”
胡先生说,他到大丰打工已经有八九年了,在当地一家汽车维修公司上班,由于每天和车辆打交道,所以安全意识比较强。事发当天(2018年3月31日)早晨,当地一家混凝土搅拌站的车辆需要维修,他一大早便驾驶一辆小轿车出工修车去了。大约7点多,返回汽修厂的途中,由南向北路过海堤线和S303省道交叉路口时,他记得特别清楚,当时是红灯,他等红灯变绿灯后,他左右观察一下才缓缓开出去,当时挂的是二挡,速度非常慢。
胡先生的车子行驶到S303省道绿化带处,看到一辆疾驰的机动三轮车,从S303由东向西穿过十字路口,在刚过斑马线后,突然翻车,滑行数米远后,撞到对面的电线杆上了。因为看到发生事故了,胡先生赶紧将车开过十字路口,找一稍微安全的路边停车,立即拨打110报了警。
紫牛新闻记者问其所驾驶的小轿车有没有安装行车记录仪,胡先生表示要是安装行车记录仪,也不会有后面的事了。在去大丰交警部门做笔录的路上,处警民警告诉他,那个监控坏了,没法看到当时情况,民警也提到那种机动三轮车稳定性很差。其间民警还问他的车子有没有买保险之类的问题。胡先生告诉记者,交警把他车子拖去鉴定,大约两三天便通知他,称他的车辆没有和对方车辆有过碰擦,他在停车场交了几百元钱的停车费便将车子开了回来。胡先生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了,便安心工作,直到10月19日,他接到法院的传票时,才知道自己被死者家属给告了。
胡先生说,庭审上,死者家属向他提出质疑:如果和你没关系,你为什么要报警呢?胡先生坚定地说,“我就是好心报个警,如果是我责任,我该怎么承担就怎么承担,我车子保险也很齐全,没必要和你纠缠。如果不是我的责任,你让我承认,打死我都不会承认!如果因为没有监控交警就破不了案,而让我来担责的话,我希望能给我一个理由!”
死者家属
“没倒打一耙,是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这起事故中的死者是家住射阳县长荡镇的46岁男子董某,他当时驾驶苏J7281C号正三轮摩托车,沿S303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盐城市大丰区海堤线灯控路口发生侧翻。
2018年5月7日,董某的母亲及妻子蒋某和儿子作为死者亲属将胡先生及其车辆保险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告到大丰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董某交通事故死亡所形成的丧葬费36342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及交通费2000元共计607432元。2018年11月15日,大丰区人民法院大丰港人民法庭依法开庭审理此案。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记者找到此次交通事故的死者董某的妻子蒋某,蒋女士对于记者的采访有明显的防备心理。她一直说:你们问这个干吗,网上说我倒打一耙诬赖好人,我的压力非常大。
“事故发生后,我就要求把丈夫的遗体弄回家做丧事。交警部门不同意,说要进行尸检。尸检报告出来,没有检查到一点酒精含量。事故发生后,我也一直没有联系胡某,更没有要求对方赔偿。大丰交警大队的民警告诉我,该起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但是对于损害赔偿的部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我就直接找了律师将对方起诉到法院的。根本不存在网上说的情况。”
蒋某说:“在法庭上,法官宣读了交警当时给胡某做的笔录,笔录上清楚地写着,我丈夫当时由东向西行驶,胡某由南向北行驶,我丈夫的车撞上电线杆时,胡某的车已行驶到南北路与东西路交叉处的中间。后胡某将车开到路边停车报警。交警来了之后,将胡某的车开走并且进行扣留检查。根本不存在胡某自己将车开走,后来交警通知他的说法。究竟是谁闯了红灯,谁避让谁。因为事发当时交叉路口的监控坏了,交警部门无法查明。同时开庭时,法官也询问了当事人胡某有没有在网上发帖我们诬赖他一事。胡某说他根本不知道发帖的事情。”
交警部门
责任无法认定建议损害赔偿由法院裁决
2018年4月30日,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大公交证字[2018]第18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调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实:2018年03月31日07时40分许,董某驾驶苏J7281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S303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盐城市大丰区海堤线灯控路口发生侧翻,在此过程中,胡某驾驶苏JVR339号小型轿车沿盐城市大丰区海堤线由南向北亦通过该路口,两车未发生碰擦,后胡某停车报警,事故造成董某死亡及苏J7281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部分损坏。
事故现场位于S303与盐城市大丰区海堤线交叉路口,该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且事发时各方向交通信号灯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事发时双方车辆通过路口停止线时是否遵守路口交通信号灯通行,该起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特此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11月23日晚,大丰区交警大队给记者发来答复:由于该路口为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双方车辆在事发通过路口停止线时是否遵守路口交通信号灯通行,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出具事故证明。经集体会办,我局交警大队于2018年4月30日作出事故证明,并依法送达双方。告知双方就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PK
路人还是当事人?谁来举证?
蒋某的委托代理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丁雨尧律师认为:董某驾驶苏J7281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S303由东向西行驶,胡某驾驶苏JVR339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双方通过该路口,该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且事发时各方向交通信号灯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事发时双方车辆通过路口停止线时是否遵守路口交通信号灯通行,交警部门对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根据省高院相关规定:事故无法认定,双方都是机动车的推定为同等责任。
关于胡某是否“好人”受到冤枉的问题,他认为,胡某是事故当事人,并不是路人,胡某亦不能证明其是否遵守交通事故信号灯,故不能排除其没有过错。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任,如胡某在事故中有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奋斌认为,被告胡某要不要承担责任?首先要搞清楚胡某是目击事故而做好事报警的人,还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之一。对于交通事故原因无法认定,双方都是机动车的推定同等责任,这应该有个前提,即胡某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如果胡某仅仅是目击者,显然不该承担责任。车辆未发生碰擦时,当然也会引起交通事故,原告向胡某索赔,要先举证胡某的驾驶行为与该起事故有关,这个举证责任应该在原告,须证明董某的翻车是由于避让胡某或者与胡某的其他行为有关,只有这种原因力的存在,胡某才应该被认为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
大丰区人民法院大丰港人民法庭的徐庭长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此案已经开过庭,目前还在审理阶段,许多细节问题不便透露。关于此案如何判决,紫牛新闻将继续关注。紫牛新闻记者 施广权 张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