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判决茉织华公司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更新时间: 2020-03-07 23:56 热度: 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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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曹某、许某均为茉织华公司职工,某天曹某在下班途中被许某驾驶的茉织华公司大客车撞伤后死亡,交警部门仅出具事故证明未出具事故认定书。许某驾驶车辆行为属于履行茉织华公司职务行为。曹某的近亲属孙某等以许某、茉织华公司以及太平洋财险盐城支公司为被告,向东台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曹某的近亲属孙某等又向东台市人社局申请对曹某的工伤进行认定,该局后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曹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裁判
孙某等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2.法律关系主张错误应采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方式处理。首先,法律关系主张错误的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在推行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对于起诉条件的审查为一种对诉状和证据形式上的审查。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规定来看,争议主要集中在“有直接利害关系”以及“明确的被告”两条件上。笔者认为,“直接利害关系”应理解为事实上具有利害关系,即从诉状本身所呈现的事实来看原告对被告明显享有某项权利,而非必须基于正确的法律关系。同样,“明确的被告”也应是原告的诉状中能够明确与其发生权利义务争议的人,而非“正确的被告”。因此,即便法律关系主张错误,当事人仍因符合起诉条件而具有诉权,裁定驳回起诉无法律依据。其次,法律关系主张错误属于实体上的诉无依据。一方面,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就是实体法律规定中的权利义务。因此,法律关系的争议本质就是关于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必然依据实体法律规范的审查,属于实体审查而非程序审查范畴。另一方面,进入诉讼后,法律规定中的静态的法律关系转变为诉讼标的,即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是对争议法律事实的概括和抽象,诉讼请求的内容则又是对诉讼标的的具体展开。法律关系主张错误体现在其依据该诉讼标的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错误,当事人明显无法具备其应有的实体权利保护要件,也就无法获得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胜诉裁判。因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应然之义。另外,采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可以让当事人承担诉讼费,更有利于发挥诉讼费指引当事人慎重起诉、促使当事人接受人民法院释明的作用。
本案案号:(2017)苏0981民初3683号,(2018)苏09民终288号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友评论: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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