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碰瓷三辆大货车 法院判司机无过错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李某受伤住院两个月,产生住院医疗费、陪护费共计五万余元。不过,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全部的诉讼请求,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当天凌晨,李某在312国道昆山江浦路路口被三辆大型货车撞倒,路面监控记录下了事故发生的整个经过:当事人李某走到非机动车道边,突然绕到了货车前面,被货车推行了十余米后,直接从车厢底下滑落,之后被同方向行驶的第二辆货车压到了左前脚。
第二辆货车驾驶员立马下车查看,并将李某从车下转移到安全地方,之后报了警。没想到,李某却又自己向路边爬行,就在这期间,第三辆货车经过路口时,李某又突然滚到了车辆下方,致使货车再次压到李某的左腿。
对于警方的多次询问,李某始终保持沉默。很快,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写着:当事人李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三名货车司机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中无过错行为。
李某对这份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向苏州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最终维持了昆山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李某认为,上述三名司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至少应承担次要责任,于是向昆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名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其各项损失合计66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昆山市交警部门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三名司机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亦维持了事故认定书。
上述认定对本案所涉事故的经过进行了详尽的记载,对事故成因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对双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应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涉案交通事故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亦不应予以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