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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交通事故致孕妇死胎流产 司法“空白”如何赔?

“开车门”交通事故致孕妇死胎流产 司法“空白”如何赔?

2016-12-17 20:55:24

来源:新华报业网作者:万凌云

交汇点讯 “开车门”酿惨剧,导致孕妇死胎流产。17日,江苏丹阳法院发布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记者了解到,死胎流产该类损伤却不属于法定伤残等级的评定范围,并且如何合理弥补损失还是个法律漏洞,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个“空白”。那么,这一“巨大损害”到底如何赔?丹阳法院近日开庭审理后,给出了答案。

法院方介绍,2015年7月,樊迁驾驶他人所有的小型轿车,行至丹阳市万善园小区“面机厂”北侧道路路段处停车。在打开驾驶室车门时,撞到了沿“面机厂”北侧道路由东向西直行的伍斌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当时,电动车后座载有蔡芸。意外撞击造成伍斌、蔡芸受伤,车辆受损。

这一事故后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樊迁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伍斌、蔡芸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原告蔡芸受伤后,至丹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不幸的是,经诊断孕37周3天死胎。经查,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5年11月,原告蔡芸起诉至丹阳法院,要求被告樊迁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因被告樊迁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故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蔡芸医疗费62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18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共计39542元。

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则被法院驳回。

采访中,主审法官表示,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但是该案中原告的损害却是无法估量的。“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死胎流产的损伤,对于个人来说,有可能导致下次妊娠的困难,一定程度上比十级伤残的损伤后果还要严重”,但是该类损伤却不属于法定伤残等级的评定范围,如何合理弥补损失还是个法律漏洞,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个“空白”。

其次,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传宗接代是我国的传统,在每个人心里也是根深蒂固的,流产对其整个家庭造成的精神损伤也是无法估量的。

故此,虽然原告这种损伤的情况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精神损害赔偿也缺乏可资参考的先例,但如果仅按原告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14542元进行处理,显然不符实际,也有失公平。所以,唯有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才能达到情理与法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事实上,发稿前记者获悉,法院宣判后,被告也服判息诉,及时履行判决赔偿了原告损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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