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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区法院审理杨黑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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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新华

原告:杨黑头

被告:杨智

审理时间:2015-08-05 15:00:00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22日17时45分许,被告驾驶苏AQX473二轮摩托车沿桠阳线由北向南行使,行使至杨家村老三超市路段,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后送至高淳区人民亿元治理,被诊断为颅脑外伤致脑疝,,交警认定被告为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并对原告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系无证驾驶,未投保交通责任强制保险。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

文章关键词: 交通事故高淳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