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骑超标电动车遭客车撞成植物人 被判自担责四成
宫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
在南京市溧水区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宫某严重颅脑损伤,至今未醒。因其所骑电动自行车超标被认定为机动车,承担了40%的责任。于是,宫某的家人将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及销售商诉至法庭,近日,溧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7年12月15日下午5点多,56岁的宫某骑电动自行车时,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当时,这辆小型客车正沿着24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高平大街路口右转,碰撞造成宫某严重颅脑损伤,至今未醒。
2018年12月12日,经司法鉴定,宫某为植物状态一级伤残。由于事发路段无监控设备和目击证人,溧水区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书,认为现场无法判定双方责任。
宫某的监护人、其子汤某起诉至溧水法院。诉讼期间,小型客车的驾驶人陈某申请对宫某当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宫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因存在多种属性超标,属于机动车范畴。2018年7月30日,溧水法院判决原告因所骑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自身需承担40%的责任。最终,原告个人承担了近88万元。
2019年,宫某的监护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及销售商共同赔偿差额损失17万余元,即其个人承担近88万元费用的20%。
宫某一方认为,由于电动车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在整车质量、电机功率、胎宽等指标上严重超标,鉴定为机动车,导致宫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四成责任。而且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及销售商并未明示该电动自行车质量超重、超速等情况,也没有明确的警示,说明书也没有提醒原告注意,让其误将机动车按照非机动车使用,从而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一级伤残,该电动车厂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日,溧水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将法庭搬到宫某所在的溧水区永阳街道东庐社区,到老百姓身边开庭,现场普法。
通过庭审,法官现场进行了庭审小结。法官表示,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86kg,未检见被鉴定车脚踏骑行装置,电机标称功率为800W,实测前后轮轮胎胎宽分别为82.69mm、82.67mm,以上指标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相关国家标准,而是符合机动车相关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的特征,应属于机动车。
法官认为,涉案电动车的生产商和销售者均承认其生产的产品属于电动自行车,是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因此极有可能误导了消费者。宫某将机动车当做非机动车使用,显然使涉案电动自行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足以构成产品缺陷。
法官还表示,该电动自行车多项指标超标,且被误当作非机动车使用,从普通人的知识经验判断,明显增加了使用中的潜在危险性。并且,该电动自行车因被认定为机动车,实际上也加重了宫某因该起事故而承担的责任。因此,应认定该缺陷与宫某的交通事故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官表示,此案将择期宣判。(溧研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