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交警 曝光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众人
为切实做好冬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确山县交警在加大对酒驾醉驾、假牌套牌、超限超载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同时,将强化违法曝光力度,每月集中曝光一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交通违法案例。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此为警示,切实提高守法出行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雷刚 通讯员 周玲玲 国俊亚
案例一
事故经过:2019年11月6日18时25分左右,汪某某驾驶载物超出车辆长度、宽度的无牌号“时风凯瑞”型农用三轮车沿石桐公路从北向南行驶至石滚河镇石滚河街石桐路石滚河便民服务中心对面路段时,因疏于观察,与从东向西行走的行人黄某某发生刮碰,造成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汪某某无证驾驶载物超出车厢长度、宽度的机动车机动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过错及责任:汪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的超出车厢”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汪某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
事故经过:2019年11月14日9时左右,张某某驾驶“小鸟”牌三轮电动车沿确山县留庄镇留庄街至赵楼村村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赵楼村村通公路毛绳小学西100米路口处,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超员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
过错及责任: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成年人驾驶驾驶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
事故经过:2019年11月14日13时26分左右,黄某某驾驶“绿驹”牌两轮电动车带着陈某某沿确山县朗陵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山医院对面路段时与余某某由北向南跑着横过非机动车道时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损坏、“绿驹”牌两轮电动车乘坐人陈某某和行人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黄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未实行右侧通行,未遵守有关交通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
过错及责任:黄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黄某某和余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四
事故经过:2019年11月22日10时左右,王某某驾驶豫A7B78L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明正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明正路确山县双河镇刘岗街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秦某某驾驶的小刀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秦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
过错及责任: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律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限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