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濮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召开了“2019年‘春运’新闻通气会”。濮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副支队长吴同喜和法宣科科长田联盟出席会议。会议上,市交通管理支队对全市春运事故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将“濮阳市1月份10大高风险运输企业”以及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全市春运事故风险分析
重点时间:6时至9时、17时至20时
重点路段:106国道南乐县段、101省道台前县段、212省道濮阳县段
危险时间 | 危险路段 | |
濮阳县 | 2时-5时 | 215省道濮阳县子岸镇北路段215省道濮阳县庆祖镇庆南路段 |
清丰县 | 5时-7时 | 106国道高堡路段506公里至508公里加500米 |
南乐县 | 13时-14时 | 106国道南乐县西邵段 |
台前县 | 18时-20时 | 台前县西环南路陈楼至陈垓段 |
市区 | 17时-20时 | 101省道王助段 |
濮阳市1月份10大高风险运输企业
一、濮阳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二、濮阳市华龙区龙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三、濮阳县相臣运输有限公司
四、濮阳坤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五、台前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六、南乐三兴货运有限公司
七、南乐县东东运输有限公司
八、范县龙泉运输有限公司
九、清丰县鹏程物流有限公司
十、清丰县通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1
2018年11月6日15时许,于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濮阳市绿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濮上路交叉口处时,与沿濮上路由北向南行驶王某某驾驶的豫J3M5**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操作规范、未能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
2018年12月2日16时45分,肖某某驾驶豫JVR0**小型轿车沿清丰县单拐大道自西向东行驶,在六塔乡武艺寨的路口,与同向行驶左转弯的孟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孟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序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肖某某驾车同车道行驶,在前车左转弯时超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3
2018年12月4日17时46分许,尚某某驾驶豫J2T5**小型普通客车沿302省道自西向东行驶。在302省道清丰县马村乡西马村吉利家具店门口与范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范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尚某某驾车逃逸。经调查,尚某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
2018年12月9日6时50分许,孙某某驾驶豫JU23**小轿车沿南乐县仓颉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与发展大道交叉口时,遇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并南转弯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两节护栏损坏,王某某受伤后死亡的事故后果。经调查,孙某某驾驶机动车经过路口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5
2018年12月17日18时39分许,王某某驾驶豫J266**号重型厢式货车沿范县文化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板桥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沿文化街由北向南行驶姜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姜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
2018年12月17日18时17分许,张某某驾驶四轮电动车从范县城关镇家属院出来驶入黄河路欲往西转弯时,与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王某某驾驶的豫JYC7**小型轿车相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张某某驾驶四轮电动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7
2018年12月19日17时许,在范县陈庄镇韩徐庄村村室十字路口,胡某某骑三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王某某驾驶豫JXM3**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胡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无信号灯控制十字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8
2018年12月23日15时许,冯某某驾驶豫J215**小型轿车沿昆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濮阳市昆吾路与中原路口北300米掉头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豫J1F5**小型轿车沿昆吾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冯某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9
2018年12月24日16时55分许,任某某驾驶鄂J39E**小型轿车沿范县战备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违反交通信号灯由西向东行驶醉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的郭某某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0
2018年12月27日11时15分,刘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濮阳县城区国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工业路口处时,与沿工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国庆路口处右转弯的张某驾驶的苏CJ02**小型客车相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刘某某违反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11
2018年12月28日17时50分许,常某某驾驶豫AW7**小型轿车沿302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马村乡大岳村路段处时与步行的左某某发生碰撞,碰撞后左某某又被李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豫JLT0**小型轿车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左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常某某驾车逃逸。经调查,常某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2
2019年1月3日16时许,张某某驾驶豫J23A**面包车,沿濮阳县文留至后胡状线106国道东至一厂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濮县胡状乡石槽村路口时逆向与一辆由西向东行驶关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张某某某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3
2019年1月3日16时许,魏某某驾驶豫J1W0**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市绿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京开道交叉口东侧时,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车辆相撞,造成六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两人当场死亡、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中,当事人魏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4
2019年1月3日15时许,姜某驾驶豫J12W**小型轿车沿20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濮台路交叉口处时,与沿濮台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姜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未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5
2019年1月10日2时18分许,在清丰县政通大道金域华府,程某某驾驶豫JBV7**小型轿车沿濮清快速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由于驾驶车辆的失控撞向道路西侧的护栏,致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程某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是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编有话说:春运到了,希望大家开车在路上能够时刻遵守交规,提前了解路况信息,高速通行等情况,如需绕路提前做好路线规划,平安回家过个安稳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