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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两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台

大货车视觉盲区不可轻视――驾驶员杨某和行人王某深受其害

2019年4月15日10时55分,杨某驾驶豫NC5621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永城市西城区东大营交通信号灯路口绿灯放行起步左转弯时,将紧贴车前方过路行人王某撞倒致死。经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发生原因分析,驾驶员杨某和行人王某均疏忽大意,轻视大货车视觉盲区,杨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王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永城交警提示:紧贴着货车车身的位置存在明显的视觉盲区,行人、非机动车贴近行驶的货车比较危险。货车驾驶人要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在起步、转弯、倒车时要注意视觉盲区,尤其是注意右前侧的其他车辆、非机动车、行人,避免因视觉盲区和内轮差发生交通事故。非货车驾驶人、骑车人、行人等交通参与者应注意大货车盲区,远离盲区,行驶时不要在货车两侧盲区并排行驶,也不要紧跟在货车后行驶。行人和非机动车应尽量远离正在转弯或者准备转弯的大货车,等待其通过后再通行。

都是超速惹的祸――梅某驾驶超速喇叭失效制动性能降低的大货车致人死亡

2019年4月13日9时30分许,梅某驾驶皖LA2850/皖LY03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永城市新桥路段距前方路口20米左右的地点时,采取措施不当,先后与纪某驾驶的由西向东横过路口的电动三轮车、代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纪某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驾驶员代某及乘车人刘多想、刘毛想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和对肇事货车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梅某驾驶货车行驶到事故地点时,行驶速度每小时65公里,超速行驶。该货车喇叭失效,未能起到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提示作用,且车辆制动性能降低,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

交警提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永城交警祝您一路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