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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起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一、洛阳洛粉面业有限公司粮油展示厅工程项目建筑工地“6・8”火灾事故

  2011年6月8日上午,洛阳洛粉面业有限公司粮油展示厅工程项目工地发生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0余元。经调查,这是一起由于施工单位未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规定,电焊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火灾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责令洛粉面业有限公司粮油展示厅工程建设项目立即停工整顿。

  2.对公司党委书记陈广义通报批评,并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对公司保卫科科长周红乐、基建科科长杨海波通报批评,取消两人年终评先资格,分别向公司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诫勉谈话,同时给予每人2000元经济处罚。

  3.给予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慎涛、技术负责人范鹏寿每人2000元经济处罚,并向公司写出书面检查;给予该项目专职安全员范火卿、潘丽华每人1000元经济处罚,并向公司写出书面检查;对公司水电安装队负责人陈灿克和电焊工郭许克解除劳动合同。

  4.由公安部门依法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电焊工郭许克给予行政拘留三日。

  5.给予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行政处罚。

  二、吉利区“6・8”沥青储罐附属有机热载体锅炉导热油泄漏燃烧事故

  2011年6月8日15时05分左右,在吉利区洛阳惠景商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沥青储罐附属有机热载体锅炉导热油泄漏燃烧事故,造成一人受伤及一辆货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经调查,这是一起由于操作人员无证违章操作、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责任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1.给予洛阳惠景商贸有限公司10万元行政处罚。

  2.给予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张振波1万元的行政处罚。

  3.给予吉利乡主管安全的副乡长权同五、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王军诫勉谈话,给予安全管理员郭军效能告诫,并责成吉利乡党委和乡政府给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4.给予吉利质监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张松涛效能告诫。

  5.给予吉利工商分局大庆路工商所张建波效能告诫。

  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6・11”交通事故

  2011年6月11日8时27分,市公交集团二分公司68路专线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经查,该车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淡薄,思想麻痹,行车时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该事故发生。经研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1.责成市公交集团向市公用事业局写出书面检查。对二分公司通报批评,对二分公司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2.免去68路公交线路包线队长张现军队长职务,扣除当月奖金,罚款300元。

  3.给予市公交集团二分公司分管安全的队长李剑锋,安全员孙国、于俊涛每人罚款100元,扣除当月奖金。

  4.市公交集团二分公司承包线路线管员周玉焕、董俊梅写出检查,扣除其当月奖金,每人罚款200元,考核期半年。

  5.取消市公交集团二分公司管理人员奖金和安全奖。

  6.对肇事司机李小玲给予停止驾驶工作处分,办班教育学习一个月;待此事故处理完毕后,按照市公交集团《行车安全条例》和《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四、新安县北冶镇碾坪村方凹组“6・11”荒山火灾事故

  2011年6月11日16时左右,碾坪村群众张保民在地里锄草休息时,把烟头扔到桐树下的荒草堆上,引发荒草堆着火,6月12日2时左右,大火被扑灭。经有关部门测算,此次火灾类型为荒山失火,火灾面积260.6亩。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1.由公安部门依法对肇事人张保民刑事拘留,并罚款200元。

  2.责成北冶镇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给予主抓防火工作的副镇长宁文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包村领导张来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北冶镇碾坪村包村干部郭根尚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北冶镇碾坪村党支部书记靳如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北冶镇碾坪村党支部委员张中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洛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