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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出台《洛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

  近日,《洛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洛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洛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办法》规定,我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相关受害人,可获最高不超过7万元的一次性困难救助金。

  设立两级救助基金

  《办法》要求,我市及所辖各县(市)均设立救助基金。其中,市级救助基金用于市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并对县(市)救助基金进行补助;县(市)级救助基金用于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一次性困难救助。

  该《办法》还对我市辖区内不同路段、地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救助,进行了明确规定:

  ●市管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救助,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在地的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我市辖区内的省管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救助,按照《河南省省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适用本《办法》。

  ●农机车辆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农机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一次性困难救助。

  属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7万元

  市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救助基金是对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受害人给予的辅助性救助,将重点解决符合救助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面临的特殊困难,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同一受害人只能获得一次救助。

  对相关受害人进行救助时,救助金额将综合考虑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确定。

  救助标准为:一般损失,最高不超过2万元;中等损失,最高不超过5万元;重大损失,最高不超过7万元。特殊情况,由市级、县(市)级救助基金主管领导审批。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逃逸肇事人确定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要在其赔偿责任范围内向救助基金管理部门退还所拨付给受害人或亲属的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

  该《办法》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受害人或亲属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要进行走访、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上报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将救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给公安部门,并由公安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给申请人。

黄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