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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事故丈夫签协议引发官司 内乡法院巡回审判化解纠纷

  2014年3月3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巡回法庭,在该县赤眉镇杨店小学操场上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3张桌子,3个凳子,在地上一摆,两名法官、两名代理人往上一坐,法庭开庭了。

  

  “快来快来,法院来咱们这儿开庭了,走去看看开庭是什么样的。”“从来没见过法院开庭,可去长长见识。”这是法院第一次到该村开庭,村民们也是第一次看到这样的法庭,都放下手中的农活,一个个搬着木凳,赶过来旁听,很快,操场上坐了一大片村民。

  案件经过

  2013年6月12日9时10分,内乡县七里坪乡12岁的小邢,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249线赤眉镇杨店路段,与同向在前步行的周某相撞,造成周某受伤。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邢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邢的法定代理人老邢支付周某现金20040元。2013年7月3日,周某的丈夫赵某与老邢自愿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第二项为:小邢一次性赔付周某的后期治疗、护理、误工、伙补、营养等共计1000元。

  

  周某认为,签订协议时,丈夫赵某未征得自己同意,自己也没有授权,因此她请求法庭撤销协议书的第二项,同时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中,内乡县法院赵店法庭采取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庭审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答辩等形式,使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随后,法官召集双方代理人,进行法律释明,并主持调解。当天下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小邢一方再赔偿周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万元。

  调解结束,内乡县法院院长柳殿奎告诉记者,本案中,周某的丈夫赵某与小邢的法定代理人老邢达成的协议,由于没有得到周某的认可,存在瑕疵,且周某后期治疗费用较高,1000元不足以弥补周某的后期治疗损失,因而周某向法院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法院也提醒大家,签订协议必须要认真细致,如果是他人代为签字,必须要核对代签人有没有授权书,如果没有,代签的协议得不到认可,所签协议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就会引起法律纠纷。

  调解结束后,记者采访周某:“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时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次我丈夫在我不认可的情况下,与老邢签订协议,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大家以后遇到类似这样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相信法律一定会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判决。”

  这次巡回开庭,受到旁听村民的赞扬。一位女村民高兴地说:“法院到农村开庭,不但体现了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而且使群众得到了实实在在的法制教育。这样的形式,俺们打心眼里欢迎。”

  “法院开庭就应该这样,让老百姓参与旁听,我们也能听听了解法律知识,也能在生活中给我们一些法律警示,让我们在平时的一些小事中不至于走错路。”70多岁的李婆婆说道。

  点评

  人身损害受害人的亲属代替受害人所签的赔偿协议是否具法律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受害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得到其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其他亲属代签协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若周某明知自己的丈夫赵某以自己名义签订赔偿协议而未作否认表示的,同时也接受了赔偿款,则可以视为周某同意该赔偿协议,该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若周某有证据证明自己并不知情,且事后未获周某追认,则该协议属无权代理情况下签署,不具有法律效力。

  点评人简介

  谢晓磊,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中共党员,现任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赵店法庭审判员。2009年至2010年任内乡县人民法院马山庭书记员(办事员);2010年至2013年任内乡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书记员。2014年获省调研工作先进个人。(天平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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