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交警大队被指不作为!当事人跑了4个月未拿到事故认定书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鑫 通讯员 汪星晨
“这都过去4个多月,我们至今没有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此之前,交警队没有任何一个人联系过我和我的妻子。”昨日,信阳市潢川县杨学涛向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投诉道。8月19日上午,杨学涛妻子刘广萍骑电瓶车与一骑电瓶车男子发生交通事故,刘广萍摔倒在地,后经诊断为左腿膝盖下多处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至今杨学涛及其妻子未收到潢川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此,潢川县交警大队回应称,事故发生后,交警队曾电话通知杨学涛去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后期由于处理事故民警工作疏忽,未继续与杨学涛联系;目前,潢川县纪委已经介入调查,队里也会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投诉:事发4个多月,没拿到认定书当事交警未尽责
杨学涛告诉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8月19日上午,妻子刘广萍骑电瓶车经过潢川县三环路草湖路附近,和一骑电瓶车男子发生碰撞,妻子随后摔倒在地,该男子将妻子送至潢川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并缴纳了3000元押金,妻子经过医院诊断为左腿膝盖下多处粉碎性骨折。
“事发后,潢川县交警大队事故科交警李红生负责处理妻子的事故。由于妻子病重住院,前期已经花费了2万余元的住院治疗费,我和妻子都是残疾人,生活贫困,已经无力承担高昂的治疗费用,所以想早点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相应的责任,从而获取赔偿。”杨学涛称,妻子事发后曾说过,当时是被对方撞倒在地的,对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令人想不到的是,交警的办事效率太让人失望了,苦等4个多月,也没有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
杨学涛介绍道,按照相关规定,交警现场调查结束后应当在十日内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在事故发生后的几个月内,自己多次去交警队,但处理事故的交警李红生声称不是在出差,就是忙着处理其他事故;在联系不上李红生后,自己也给分管事故处理的大队长徐晖、副大队长刘克海进行联系,但也没有任何结果。
回应:投诉人未认可责任划分结果,当事交警工作确有疏忽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了解到,12月5日,杨学涛求助了省内一家媒体记者,在记者的帮助下,杨学涛见到了妻子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时,记者在交警大队询问是否有认定书时,自己和记者等到了半个多小时,一份崭新的认定书出现在我们的面前。认定书的落款日期为8月20日,也就是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并判我妻子为事故主要责任方,这就让我们无法接受了。”杨学涛气愤道,如果认定书第二天就出来了,为何几个月不通知当事人领取呢?是不是对方找交警进行协调,就扭曲了双方的责任划分呢?这其中是否存在猫腻呢?
1月2日下午,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致电潢川县交警大队,该大队宣传科民警刘峰告诉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事故发生后,李红生曾电话通知过杨学涛去队里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后来由于其工作疏忽,未继续与杨学涛进行联系,导致其迟迟未能见到认定书;目前,潢川县纪委也已经介入调查,后期队里也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现在主要原因是事故双方对于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拒绝领取认定书,队里也多次进行过调解,并建议其走司法程序。对于杨学涛质疑认定书是临时赶制的问题,这都是有记录的,不可能存在作假。”刘峰称。
对于潢川县交警大队的说法,杨学涛表示并不属实,事故发生后,自己从未收到交警李红生的电话,这也可以去查询通话记录;等了4个多月,交警没有下发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到记者出面采访时,交警队突然拿出了一份“赶制”的认定书,真实性不禁让人怀疑。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经过查询,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此,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将对此事持续进行关注。
来源:大河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