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交警通报一批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熊某,男,汉族,家住河南省淮滨县XX乡XX村岳庄,准驾车型:B2D,驾驶豫S6XXX7重型自卸货车。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19年03月30日01时46分许,熊某驾驶豫S6XXX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平长216省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平长216省道45公里200米张庄瓦门新村路段时,由于观察不周,碰到行人孙某,造成行人孙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责任:熊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
二、当事人情况:李某,男,汉族,家住河南省淮滨县XXX西大街6,准驾车型:B2,驾驶皖S3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19年03月23日06时15分许,李某驾驶皖S3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三芦线淮滨县芦集乡邢营村刘磊路口时与由东向西刘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责任:李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驾驶装载质量不符合核定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标线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全部责任。
三、当事人情况:祝某,男,汉族,家住河南省淮滨县XX乡XX村朱西组,准驾车型:B2,驾驶豫S6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19年06月11日22时许,祝某驾驶豫S6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平长21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淮滨县栏杆转盘西侧路段时与赵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责任:祝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装载质量不符合核定要求的机动车通过有交通指示标志控制的路口时,未按交通指示标志行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