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交警通报2019年至今因酒驾醉驾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情况
酒驾醉驾一直是交警执法查处的重点,但是依然有人知法犯法,不仅害了别人,更是害了自己,现曝光酒驾醉驾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提高安全意识,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案例一
1、当事人的情况:
张某成,男,35岁,信阳市平桥区洋河乡大山头村,交通方式:驾驶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死亡。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6月24日20时30分许,张某成醉酒后(乙醇含量为:223.35mg/100ML)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信阳市信正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洋河乡中能石化加油站门前路段时,与停放在道路东侧的夏某厚驾驶的豫SB3102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张某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3、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张某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二
1、当事人的情况:
陈某峰,男,48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乡马鞍村3组118号,交通方式:驾驶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死亡。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5月25日21时50分许,陈某峰醉酒后(乙醇含量为:273.08mg/100ML)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信阳市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路交叉口北50米处路段时,与停放在道路东侧机动车道内的潘某海驾驶的鲁1733149号轮式联合收割机发生追尾相撞,造成陈某峰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3、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陈某峰醉酒后驾驶其准驾不符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三
1、当事人情况
牛某章,男,汉族,户籍登记地址:信阳市平桥区龙飞山办事处二十里河村1号,交通方式:驾驶豫SE0G73号小型轿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07月20日 04时47分左右,牛某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豫SE0G73号小型轿车,沿信阳市平桥区南京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楚王城九方购物广场门前路段处时,将路上行人赵某英撞倒,造成赵某英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牛某章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3、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牛某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夜间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牛某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现牛某章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执行逮捕并起诉。
案件四
1、当事人情况
翟某军,男,29岁,信阳市浉河区游河乡笃祜店村,交通方式:驾驶无号牌踏板摩托车,死亡。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8月29日21时50分许,翟某军驾驶无号牌踏板摩托车沿信阳市浉河区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八高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朱某军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翟某军当场死亡、朱某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3、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翟某军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酒驾醉驾”寥寥数字,可是多少个悲剧有此产生,又有多少个家庭因此而笼罩阴暗,再这里,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