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持续深化整治非标三四轮车,高压态势下切莫再任性!
为全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平安畅通和交通文明城市形象,结合我市交通秩序实际,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在主城区范围内常态化开展“非标三四轮车”专项整治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得到了市民朋友的一致拥护和支持,目前整治初现成效,主城区内违法上路的非标三四轮车明显减少,交通事故警情同比下降5.7%,道路交通秩序日益趋向好转。
回顾整治行动始末
整治行动前期,汝州交警在广场、车站、重要商圈等地不间断开展宣传攻势,对广大市民朋友进行宣传引导,告知驾乘非标三四轮车的严重危害性,宣讲此次深入整治的重要意义,向驾驶人精准发放宣传页4万余份,并在汝州交警微信平台开设非标三四轮车曝光专栏,常态化曝光20余期。
如此高压态势下,仍有部分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对多次劝导仍“任性”上路的违法行为,汝州交警在依法进行查扣的同时,向驾驶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部分被查扣的“四不像”车
在整治过程中
有很多市民朋友
也提出一些疑问
在这里
蜀黍整理了一些
常见问题的答案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非标三四轮车深化整治法律政策解读
01 关于“为什么开展非标三四轮车集中整治”问题
近年来,非标三四轮车上路行驶、这些车辆不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不能上牌、不能购买保险。加之此类车辆驾驶人未经正规培训,安全意识淡薄,往往无视交通法规,超速行驶、随意穿行、乱闯红灯、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由此引发大量交通事故,有的甚至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
非标三四轮车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形象、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秩序,也给社会稳定带来重大隐患。对此,广大市民群众反映强烈,呼吁尽快开展非标三四轮车整治。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还以“低速电动车四不像三不管”为题,就非标三四轮车生产、销售等乱象和上路行驶的危害进行报道,引起强烈社会反响。开展深化整治行动,旨在进一步深入净化城市交通环境、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顺乎民意,势在必行。
02 关于“非标三四轮车属于什么车辆类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关于非机动车的定义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等法律法规规定,非标三四轮车属于拼装机动车。目前市场上生产销售的以动力装置驱动的三四轮车,凡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不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属于拼装机动车,即非标三四轮车。
03 关于“非标三四轮车能否上牌、购买保险”问题
非标三四轮车不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不属于合法生产的机动车,因此不能申领号牌,不能购买机动车保险。此类车辆安全防护性能较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因无保险等原因,赔付款往往不能及时到位,给事故处理带来很大困难,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极大伤害。因此,鼓励购置能上牌、能购买保险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车辆。
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未按照临时通行牌证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的、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情形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形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下一步,汝州交警将继续
对违法上路的无牌无证非标三、四轮车
严查严处 绝不手软
希望广大汝州市民
遵守法律法规
文明安全出行
幸福汝州、平安汝州
由我们共建!
来源/汝州交警
@汝州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