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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交通事故 汤阴70岁退休老人要误工费遭拒

 核心提示|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保障普遍、充分的养老体系。通常情况下,60岁以上老人,一般应推定为无劳动能力,若此时老人不幸遭受人身损害,能否主张误工费呢?9月18日,汤阴县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认定老人虽然退休,又有退休工资,但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还有新工作,误工费应该获得赔偿。最终协调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000元。

遇交通事故,退休老人要误工费遭拒

70岁的林老先生退休后又谋了一份职业。2016年1月18日早晨8时,林老先生到新东家上班途中,被一辆面包车撞伤,经警方事故责任认定:司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林老先生入住医院治疗32天,共花费医疗费1.2万元。林老先生出院后,要求李某赔偿。李某同意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但对3100元的误工费是否该赔偿,李某产生不同意见。李某认为,林老先生已经退休,有退休工资,且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无奈,林老先生只好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退休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

面对诉讼,李某认为: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超过60岁,属于无劳动能力人群,不应计算误工费。而原告方认为,原告虽年事已高,但一直依赖自身取得劳动收入,由于交通事故受伤,被迫停止劳动,其收入减少明显,应当计算误工费。

况且,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无认定60岁以上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如果退休老人遭受人身损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势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因无法劳动而减少收入。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是一种具体财产损害,依法应予赔偿。

以案释法:收入减损,误工费就应赔偿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对被告现场释法,使被告认识到,如已退休或已超过退休年龄,没有另外谋职或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主张误工费无法获得支持;但对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且在退休后提供有偿服务事实的,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在从事劳动,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收入减少的,其要求赔偿实际减少的收入,主张误工费的应当支持。在法官主持下,原告林老先生与被告李某达成互谅协议,由李某给付林老先生误工费2000元。

主审法官对此解释说: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误工费没有作出明确定义,但它显然是对受害人因伤而使劳动能力处于冻结期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是一种对具体财产损害的赔偿。界定误工费应当充分认识两个因素,一是劳动能力,一是收入。因此,只要存在收入减损,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线索提供王小勇李云魁

□记者韩景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