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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亡人逃逸,新郑交警八天内破案!

2019年03月09日19时37分,新郑市交巡警大队事故民警接110指挥中心称:在新郑市观音寺镇小郑庄路口有个人在路上躺着,受伤。现人已拉至医院抢救。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经现场勘查:只发现一滩血迹,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线索。不久民警得到医院消息,当事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情重大,大队领导立即成立专案组,将事故民警兵分三路:一路勘查收集现场有价值的物证、线索;一路立刻走访周边群众,寻找目击证人,另一路调取现场及附近监控。经过7个不眠之夜,多方调查,调取监控发现案发当时有两辆电动三轮车从事故现场经过,其中一辆在现场附近修车店停留过,最终锁定一辆爱玛牌电动三轮车有重大嫌疑,得知该车驾驶员手机号码,调查发现司机郑某(观音寺翟庄人)即为事发当天该车驾驶员,有重大嫌疑,2019年03月16日晚17时,侦查民警开始收网,在郑某家中将其抓获,郑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询问:2019年03月09日19时05分,郑某(观音寺翟庄人)驾驶爱玛牌电动三轮车沿新郑市观音寺镇Y011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小郑庄路口东侧路北24米处,与行人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发生事故后郑某驾车逃逸。

目前,郑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19年3月1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同月14日19时07分,事故中队又接到110警情:“在龙湖镇紫荆山南路洪沟村口处躺着一个人。”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民警开展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后发现豫A***90号小型面包车有重大嫌疑。随后民警及时联系该车车主,最终锁定嫌疑人郑某即为当晚豫A***90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迫于压力,郑某于2019年3月14日到新郑警方投案自首。

经询问:2019年3月14日19时07分,郑某(河南省邓州市九龙乡白庙村村民)驾驶豫A***90号小型面包车沿新郑市龙湖镇紫荆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洪沟村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公路的李某(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连环寨村民)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被甩到正好行驶经过现场的一辆轻型箱式货车上,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郑某驾车逃逸。

目前,郑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19年3月1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局依法刑事拘留。

至此,两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全部侦破!

以案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毁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新郑交巡警、网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