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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电动车和汽车发生碰撞 电动车闯红灯负全责

  来源:郑州交警微发布

  原标题:[一线微观]“弱者”闯红灯,岂会占上风

  2019年02月18日中午13时左右,郑州新郑一辆电动车和一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员受伤。很多朋友认为,电动车是弱势群体,机动车就得处处给电动自行车让行,然而,最终经民警调查,作为弱势群体的电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型汽车驾驶员无责。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2月18日12时56分,李某得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新郑市南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市人民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乔某利驾驶的豫A***33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得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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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李某得驾驶二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因此李某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乔某利在此事故中无与此事故有关的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因此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蜀黍有话说

  有一部分朋友一直以来都有这样的想法,非机动车与行人是弱势群体,出了事故也不用担责任,更有甚者,笔者在路面执勤的时候,遇到非机动车闯红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案例,非机动车一方气势汹汹地对机动车进行指责,当笔者指出其闯红灯违法在先的时候,非机动车当事人依旧言之凿凿地表示:我闯红灯对方就能撞我了吗??不少非机动车驾驶员与行人朋友认为,只要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弱势群体是不需要担责任的。

  事实上,行人、非机动车作为弱势群体,主要是因为其在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属于容易受到伤害的一方,并不是指机动车遇到非机动车与行人必须让行。不论是不是弱势群体,作为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事故的时候,如果有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非机动车与行人由于灵活性强,一些朋友为了赶时间、图省事,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时候,闯红灯、逆行、走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较为突出,从2018年7月起,郑州交警展开了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在行动当中,针对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违法乱象,郑州交警下大力气进行治理,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有个别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在被交警处罚后,依旧我行我素,出现了多次重复违法的现象。交通违法行为,不单单影响您的安全,也会对您以及整个城市的文明形象带来损害,甚至因为交通违法行为,在发生事故的时候,非机动车、行人等“弱势群体”依旧有可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各位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朋友们,只有守法出行,才是您平安的保障。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