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曝光一批典型交通违法和事故案例
本报记者陈世伟
为认真落实“百日安全行动”部署,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近期,中卫市交巡警支队加强执法力度,查处并曝光了10起典型交通违法行为和3案例。
10起典型交通违法行为
★案例一
【主要违法行为】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
1月17日11时44分,汪某驾驶宁E56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鼓楼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鼓楼东街与文昌街交叉路口向西50米路段处时,因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通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对汪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月10日9时43分,马某驾驶宁AYX3**号小型轿车沿沙坡头区长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城路与文昌街交叉路口向西50米路段处时,因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被交通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马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马某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某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6日、罚款2000元,收缴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三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8日22时12分,董某驾驶蒙M370**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沙坡头区怀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怀远路与十里水街交叉路口向北50米路段处时,因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通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56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董某使用伪造机动车行驶证、使用伪造的车辆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3日,并处行政罚款5000元的处罚;对董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
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
2018年12月30日15时44分,邢某驾驶浙CR0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沙坡头区中央大道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央大道北道与鼓楼南街交叉路口时,因涉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对刑某使用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3日,并处行政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刑某使用伪造的车辆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五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及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1月17日8时17分,俞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沙坡头区南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苑路与文昌街交叉路口向西50米路段处时,因涉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及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交通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对俞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六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8年12月24日20时15分,常某驾驶宁ES78**号小型轿车沿沙坡头区中央大道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正丰南门路段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52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常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常某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处行政罚款1500元的处罚。
★案例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8年12月25日21时18分,李某驾驶宁EV59**号小型轿车沿沙坡头区应理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应理街与鼓楼西街交叉路口向北200米路段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通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71mg/100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李某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处行政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八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检验的机动车
2018年12月25日20时58分,詹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检验的机动车沿沙坡头区宣和镇商业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农贸市场东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詹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九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1月5日9时11分,王某驾驶蒙M09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沙坡头区G33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卫市沙坡头区G338国道320公里+100米路段处时,因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交通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行政罚款5000元,收缴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案例十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1月20日15时9分,莫某驾驶宁EH13**号小型轿车沿沙坡头区南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苑路与应理街交叉路口向东50米路段处时,因涉嫌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通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莫某行政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3起典型交通事故
★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18年12月6日零时36分,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民生路由西向东行驶通过中山街与民生路交叉路口时,与史某某驾驶宁EAS**8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中山街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孙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过错作用相当;当事人常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过错作用相当。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孙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常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同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18年12月4日14时20分许,李某驾驶宁EY8**7号小型轿车沿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迎宾大道仁爱医院门前路段左转弯穿越非机动车道出道路时,与田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迎宾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田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时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未让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先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当事人田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无过错行为。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当事人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得鸣喇叭催促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行人。”之规定,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田某无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
2018年12月9日22时21分,孙某驾驶宁A22**0号小型轿车乘坐李某,沿宁钢大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宁钢大道铁路桥南侧路段时,与秦某驾驶宁CD23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CL682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宁钢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时相撞,造成孙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孙某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作用较大;当事人秦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遇见危险采取措施不当,且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违法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作用较小。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当事人孙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秦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遵守下列规定: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之规定,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