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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一学生因骑电动车不慎致人死亡,父母赔偿40万!

2018年10月17日中午,中学生马涛涛(化名)骑电动自行车沿兴庆区中山北街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小区门前路段时,遇受害人王驰驰(化名)沿该路段同向步行至此向左侧横穿非机动车道时发生碰撞,造成王驰驰和马涛涛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网络图)

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兴庆区一大队处理,认定马涛涛和王驰驰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致王驰驰急性闭合性颅脑重度损伤,在医院抢救两天后死亡。鉴定意见显示王驰驰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王驰驰的法定继承人将马涛涛及其父母诉至兴庆区法院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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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法院依法从公安机关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法庭经过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的规定,马涛涛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根据事发后公安机关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马涛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达到了22±3km/h,远超过《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的规定,马涛涛的行为违法,上述两点是发生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

同时,监控视频显示受害人王驰驰步行横过道路时未观察两侧路况,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亦具有严重过错。

法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事故成因的分析清晰、透彻,适用法律准确,责任认定合理合法,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

法庭在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后判决马涛涛的监护人赔偿原告近4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已积极联系法院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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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近年来,非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日益增多,根据兴庆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一、外卖小哥、快递员骑行配送过程中致人损害,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2018年该类案件数增长超过200%;

二、学生骑行电动车、自行车上学、放学途中致人损害。该类案件虽然案件量不及前一类型,但也呈现增长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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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体商贩驾驶电动车运输货物过程中致人损害。该类案件在各大装修材料市场、商品批发市场、物流园附近容易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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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通的非机动车致人损害。

梳理发现,绝大部分非机动车致人损害案件中均存在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行驶等问题,例如车速过快、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不按导向行驶等。除此之外,行人在过马路时,也要注意红绿灯、走斑马线。只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才能保证出行平安。

【记者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