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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投保当日发生事故遭拒赔 车险保单“次日零时生效”条款被判无效

  每日甘肃网讯 车主投保当日就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为由拒赔。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景泰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方损失约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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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22日17时10分许,许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在路上,与横过人行道路的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腿部骨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许某某驾驶的货车于2018年3月22日10时59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景泰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3月22日10时59分起至2019年3月22日10时58分59秒止。

  保险公司辩称,许某某驾驶的货车在发生事故时,因所投保的交强险对保险期间约定了“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故该交强险未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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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至保单正式生效前的此段时间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3月25日保监厅函(2009)91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中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法院认定许某某货车投保的交强险生效时间为该合同载明的“投保确认时间”即“2018年3月22日10时59分”,故被告保险公司以合同未生效而拒绝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景泰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某某各种损失约120000元。(祁常鑫)

记者热线:0931-7550315 编辑热线:0931-8151739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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