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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一司机深夜撞人逃逸 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2019年12月3日22时45分,秦安县解放北路发生一起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致一人受伤。后经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缜密侦查和多方面工作,12月4日下午3时许,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秦某投案自首。
 

 
 

       12月3日22时55分,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辖区解放北路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交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展开调查。初查,一未满16周岁的学生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变更车道后被一辆面的车撞伤,事发后,面的车驾驶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伤者被送往秦安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后经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彻夜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及警务平台追踪排查,4日凌晨1时许在秦安县原家福乐超市前门一大药房门口附近找到被驾驶人遗弃的面的车,该面的车为甘EY**23小型普通客车,民警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为秦某,经大队民警多次联系其家属及朋友劝说,12月4日下午3时许,秦某投案自首,肇事车辆依法暂扣。经询问,秦某对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伤者病情稳定。

 

 

 
       秦安交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车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