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2018年第四季度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
每一起事故都围绕着抹不去的伤痛,
希望大家时刻“绷紧”安全意识,别把命运交给侥幸。
一、环县洪大公路“10·23”事故
事故经过:2018年10月23日09时40分许,姚某某驾驶甘M××015号重型罐式货车沿洪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km+2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甘MP××69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侧面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肇事的一方面原因;姚某某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姚某某分别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教训:货运三轮摩托车价格适中方便生活,在我市城乡广泛分布,但该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相对较差,要坚决杜绝无证驾车,不戴安全头盔,超速驾驶等不文明行为,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保养,平安出行才是家人日夜的期盼。
二、宁县铜嵋公路“11·25”事故
事故经过:2018年11月25日19时49分,冯某某驾驶陕EB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EM3××挂,沿铜嵋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7km+800m处,与对向雷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的甘MP6×××号小型轿车会车时相撞,致雷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甘MP6×××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冯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雷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姚某某分别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教训:驾驶人要谨记,酒是安全驾驶的天敌,酒后易使人产生错觉,判断迟缓。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切勿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避免触犯法律。
三、庆城县荣兰公路“10·27”事故
事故经过:2018年10月27日14时45分,李某某驾驶甘MC2×××号小型轿车沿荣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荣兰1651Km+800m(庆城县白马铺镇梦圆纸箱厂门前路段)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甘M55×××号自卸低速货车相撞后失控,驶出路外与南侧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李某强及李某峩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教训:驾驶人要谨记,车辆行驶速度越快,驾驶人的视角越小,反应时间缩短,制动距离延长,遇有突发情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要严守交通法规,请勿超速、超载行驶,速度不是第一,平安才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