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报去年3起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李升)4月13日,记者从交警总队获悉,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根据相关部门调查报告,对去年发生在我省的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进行集中通报。
庆阳市环县“9·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回顾:2014年9月6日,庆阳福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属施工队负责人段振孝带领12名工人乘坐李世存驾驶的甘M·25656号自卸三轮汽车从环县环城镇城东塬村住地向七里沟方向沿通村油路行驶。7时29分,车辆由北向南经过环县环城镇环城至城东塬通村公路0公里+450米处下坡向右急弯路段处时,车辆失控向左侧翻,与道路外侧防撞墙相撞,造成2人当场死亡,9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根据调查报告,依法依纪追究以下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党纪政纪责任:李世存,自卸三轮汽车驾驶员,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段振孝,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下属施工队负责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祁福明,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徐万峰,环县环城镇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梁钧洲,环县环城镇镇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马鹏飞,环县环城镇副镇长,兼任环城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站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曹斌,环县环城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站干部,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何恩锋,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吕立峰,环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县公安局局长,建议进行行政记过处分;刘永杰,环县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建议进行行政记过处分。
同时,建议庆阳市安监局对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给予50万元经济处罚;建议庆阳市人民政府向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成环县人民政府向庆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连霍高速公路瓜州“8·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回顾:2014年8月25日16时03分,马克驾驶新A·99290号大客车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车站发车,于8月26日12时14分行至连霍高速公路2616公里+300米处时,突然左拐冲撞中央隔离带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冀AKH879号牵引(冀AMR08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12人当场死亡、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50万元。
根据调查报告,依法依纪追究以下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党纪政纪责任:马克,大客车驾驶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海晓勇,大客车实际经营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邱平文,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安全技术部经理,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卫晨虹,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涂玉萍,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涂潇潇,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张辉,乌鲁木齐市运管第六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李前锋,哈密星星峡公安交警省际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站长,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丁杰,甘肃省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柳园大队民警,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对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给予50万元经济处罚。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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