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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兰临高速兰州南收费站重大交通事故案一审宣判 两被告人分别被判7年刑

  原标题:“11·3”兰临高速兰州南收费站重大交通事故案一审宣判

  两被告人分别被判7年刑

  2018年11月3日,兰海高速公路兰州南收费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驾驶员李丰及车主李佳林被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交通肇事罪。8月29日上午案件公开宣判,七里河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两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丰驾驶辽A·K4481重型半挂车,被告人李佳林同乘,从甘肃省广河县出发沿兰临高速驶往兰州方向。19时13分许,该车驶离七道梁隧道口两公里左右时,驾驶员发现刹车出现故障,遂采取连续踩刹车、打开水箱装置给刹车降温等方式减速,均未达到减速目的,车辆持续以90-100公里/小时高速行驶。因频繁使用制动,致牵引车及挂车制动器发热,制动效能减弱。其间,车辆经过5处避险车道,但被告人未采取避险措施,最终该车辆高速行驶至距兰州南收费广场211.5米处时,直接撞击前方排队缴费的小型车辆,致33辆车受损、14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46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990163元。

  8月2日案件公开审理,8月29日上午依法公开宣判,两被告人因交通肇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两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