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因交通事故致残按城镇标准赔偿
更新时间: 2020-03-08 06:12 热度: 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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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S1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04KM+500M路段时,与原告孙某驾驶的三轮电车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伤到淮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15934.89元。其伤情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原告出院后,多次找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因赔偿未果,孙某具状起诉,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合计66378.4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孙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合法损失应得到赔偿。孙某因交通事故致残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孙某虽系农村户籍,但其提供了村委会证明、征收协议书、规划书等证据证明其承包土地已全部被征收,居住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萧县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孙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8330.89元。 网友评论: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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