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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大通重大交通事故案宣判

原标题:大通重大交通事故案宣判

  日前,大通县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大通县境内的“7・26”重大交通事故当事人一审公开审判,被告人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4年7月26日20时19分,一辆载有59名乘客的甘肃牌照旅游大巴车,在途经大通县极乐乡吉拉口村时,因降雨后路面湿滑,司机处置不当发生侧翻事故。事故导致4人死亡、38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经大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取证认定,祁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设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祁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所在单位兰州鑫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支公司与17名被害人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17名被害人均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其余被害人与死者家属均未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