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险一瞬
2016-1-22 18:20:37
来源:青海法制报
交通事故的发生就在一瞬间。
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又一“马路隐患”,多少个生命因此戛然而止,多少个幸福家庭因此破碎飘零。发生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的这两起案例,再一次提醒人们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有多重要。
案例一:无证还酒驾酿车祸 一人轻伤一人外伤性右肾破裂
2014年12月22日22时许,大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逊让乡麻什藏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一辆无号牌的白色轻型普通货车因驶出路基,撞在了公路北侧的电线杆上,车上的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人伤势较重处在昏迷状态。随即,民警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将两人送往医院救治。
民警通过走访,初步掌握了事故中两名伤者的基本情况。两人同为青林乡白土村的村民,其中伤势较轻的叫师某某,伤势较重的叫吴某某。那辆发生事故的无号牌白色轻型普通货车为师某某的车,而且师某某和吴某某都没有驾驶证。民警对两人的血液进行了乙醇含量的检验鉴定,发现两人的血醇浓度含量分别是:师某某为250mg/100ml、吴某某为136mg/100ml,说明两人事发时都处在酒醉状态。那么当时是谁开的车呢?在随后对师某某的询问中,这一谜团随之解开。
22日傍晚,师某某在家中吃晚饭时已经喝了白酒,因想着当晚还要开车到东峡镇去拉一些家里用的草料就没敢多喝。19时许,没有驾驶证的师某某开着自家无号牌的白色轻型普通货车准备出村,心想大晚上的一个人跑夜路太没意思,不如找个人做伴,他想到了同村的吴某某。师某某就将车开到吴某某家门口,随后两人又在吴某某家里喝了一斤白酒,直到21时许,两人才从吴某某家出来。同样也没有驾驶证的吴某某说他想过过开车瘾,于是师某某就坐到了副驾驶座上,随后吴某某驾车沿城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青林乡阳山村时两人交换了位置,由师某某驾车继续行驶,至逊让乡麻什藏路段时,车驶出路基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事故造成吴某某外伤性肝破裂、外伤性右肾破裂、右侧多发肋骨骨折等,医院为其实施了肝脏修补手术及右肾切除手术。经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大通县交警大队经调查后认定,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7月23日,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大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8月6日,大通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两个月,缓期四个月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
启示一:
承办此案的主审法官说,机动车这种便捷的交通工具,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出行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但是,由于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作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导致事故发生。师某某和吴某某的驾驶行为不是“小问题”,是引发事故的根源:无驾驶技能,又酒后驾驶,发生事故,追悔已成惘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者将予以严处。交通事故发生就在一瞬间,心存侥幸只会害人害己,生命只有一次不会重来。
案例二:准驾不符肇事后玩“顶包”双方既赔款又获刑
大通县极乐乡下和衷村村民黄某某,明知同村村民毛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准驾不符的情况下,指使其驾驶自己的大型普通客车外出,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一人死亡。2015年12月17日,大通人民县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宣判这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期一年零六个月执行。
2015年6月17日9时许,毛某某在村大队部领农药时,黄某某驾驶着他在城关镇跑公交车的大客车来找他帮忙,黄某某告诉毛某某自己的公交车班次快到了,可家中还有点急事无法走开,想请毛某某帮忙把车开到城关镇。之前因为黄某某帮过自己的忙,碍于情面毛某某虽然答应帮忙开车,但他还是告诉黄某某自己的驾驶证是B2的,没有资格驾驶大客车,如果驾驶的话就是准驾不符。但黄某某告诉毛某某开车的路程不远应该不会出事,而且他的大客车还购买了保险,即便出了事也由他来出面解决。
10时许,当毛某某驾驶着大客车沿极乐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左转弯驶入宁乡张公路时,与沿宁张公路自北向南行驶的姚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农用车发生刮擦,致使三轮农用车失控冲出公路侧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姚某某当场死亡,乘坐三轮农用车的黎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毛某某第一时间电话告知黄某某肇事的事实,黄某某让毛某某赶紧离开事故现场,自己马上骑摩托车赶到现场向警察承认是他开的车。就在大通县交警大队调查处理此事故期间,7月14日,毛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这起事故发生的经过及黄某某替其顶包的事实。后经县交警大队认定,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10月15日,大通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毛某某、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大通县法院提起公诉。
12月17日,大通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准驾不符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转弯未让直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作为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明知毛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准驾不符,却指使其驾驶客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毛某某主动投案,两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毛某某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全部经济损失,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及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启示二:
承办此案的主审法官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找人“顶包”不仅严重干扰警方执法,还会增加民警办案的难度。如肇事者与顶替者还预谋向交管部门提供虚假口供,甚至作伪证,也将会触犯刑法关于妨碍作证罪的相关规定。因此,“顶包”这个烫手山芋千万接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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