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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通报当雄重大交通事故责任和单位处理情况-西藏频道-人民网

  西藏自治区监察厅通报当雄“9・16”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近日,自治区监察厅通报了拉萨市当雄县“9・16”重大交通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情况。

  据区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李潮明通报,2009年9月16日,当雄县肇事车辆驾驶人阿米无证驾驶“十通”牌自卸普通货车,驾驶室内乘坐6人(超载3人),货厢上装载石板并有10名乘车人(人货混载)。当行驶至当纳路时,因超速行驶,遇急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发生侧翻,致使10人死亡、6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自治区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赴当雄县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近期,自治区监察厅根据事故调查所认定的事实,报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分别作出处理。对当雄县副县长格桑卓嘎、当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普琼、当雄县公安局当班干警普卓英、事发辖区派出所所长索朗次仁等给予行政处分,对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的其他三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对当雄县公安局及县交警部门等相关责任单位作出了处理。

  自治区监察厅在通报情况时指出,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依纪依法查处事故责任人的态度是明确的、坚决的。“9・16”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暴露了部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通过对失职干部问责,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从中受到警示,吸取教训,时刻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责任放在心上,把生产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祥和、安宁的环境。(记者 刘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