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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驾车出事 雇主和挂靠公司担连带责任

  日前,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2014年6月26日,李治驾驶雇主翟先生的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砂石料,行驶至沙雅县境省道某路段时与吾斯曼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相撞事故,造成吾斯曼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经沙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李治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吾斯曼负次要责任。吾斯曼受伤后住院治疗31天,共花费医疗费47456.83元。经司法鉴定,吾斯曼因交通事故致伤构成十级伤残。肇事货车挂靠在阿克苏市一家运输服务公司从事营运,每年向挂靠公司缴纳1200元管理费。所幸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限额内的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审理后依法确定由驾驶员李治承担本起事故70%的责任,吾斯曼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治作为翟先生的雇员,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与翟先生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辆又挂靠在运输服务公司营运,被挂靠的运输服务公司与挂靠人翟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院根据案件情况,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确定受害人吾斯曼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5089.54元。沙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8611元,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26128.54元。雇员李治、雇主翟先生及挂靠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共同连带承担鉴定费350元及案件受理费 1705.47元。各方人员均表示服判不上诉。(以上均为化名)

  (来源: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 王梅)

编辑:sfedito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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