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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无牌无证车辆发生事故 自己也需担责任

  在生活中搭乘无牌无证车辆的现象屡见不鲜,殊不知搭乘无牌无证车辆自己也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搭乘无牌无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负部分责任的案件。

  2014 年9月26日,李某驾驶小汽车行驶至沙雅县某路段时,与对面张某驾驶的驾驶座位旁载有小王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小王受伤住院31天,两车受损的事故。后经沙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小王无事故责任。2015年3月,小王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2015年7月27日,小王将李某、张某及李某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过程中,查明小王自2012年3月起居住在沙雅县,无固定职业。李某驾驶的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交通事故给小王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2570.57元,其中签定费2500元。

  沙雅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李某驾驶的小汽车在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三轮摩托车上乘坐的小王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王无责任。根据本案实际,依法确定由李某承担本起事故70%的责任,张某承担本起事故20%的责任,小王作为张某好意施惠的同乘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张某无牌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仍与其同坐在驾驶座位处,对自身身体受损存在过失情节,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小王对产生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故依法判决李某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小王92188元,超出部分17882.57元,由李某承担70%即12517.8元,张某承担20%即3576.5元,小王自行承担10%即1788.3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来源:沙雅县人民法院)

文章关键词: 沙雅县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 新疆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