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一起车祸两种酒精鉴定结果 酒驾醉驾
11月16日,记者见到了家在乌鲁木齐的丁女士,10月5日,她驾车在奇台县半截沟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事发后,肇事司机经过公安部门的第一次酒精检测后,检测结果为70mg/100ml。
但由于丁女士曾跟肇事司机同乘一辆救护车被送往医院,她闻到了肇事司机身上浓重的酒味,心存疑问的她就向公安部门提出了重新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的申请,“第二次鉴定的结果让我很震惊,居然是174mg/100ml,都是公安部门出具的酒精含量鉴定,怎么差别这么大?”丁女士说。
10月5日,丁女士开车带着一位朋友一起去奇台游玩。当日18时50分,当丁女士的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半截沟镇麻沟梁四队路段时,突然一辆由南向北驶来的红色小轿车迎面撞向了她的车。
“两车相撞时,我隐约看到自己车的保险杠被撞飞。事发后,我的腿脚疼得动弹不了,朋友的头也在流血,左侧车门打不开。”丁女士说,在一些路人帮助下,她和她的朋友被人从右侧的车门拖了出来。
后经路人报警,丁女士和朋友以及红色小轿车上的伤员都被送上了一辆120急救车。
丁女士说:“上了急救车,我才知道肇事车上一共有3个人,两个大人和一个4岁左右的男孩。”看起来,他们也受了伤,其中一名男子已平躺在急救床上。当时,她听医生说那名平躺的男子就是红色小轿车司机,“因为我离那名男子很近,闻到他身上有浓重的酒味。”丁女士说。
所幸,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没有人员死亡,双方受伤人员也基本治愈,仅4岁左右的男孩仍在治疗之中。
事故发生后,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相关部门,对红色小轿车司机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了鉴定,在这份(奇台)鉴(法毒)字【2011】字180号奇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上看到,鉴定结论为赵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70mg/100ml。
10月19日,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照简易程序,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认定:当事人赵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交通事故的全责,另一方当事人丁女士无责。
“当天,我们同乘救护车,他身上酒味很大,还一直在昏睡。我咨询朋友后知道,70mg酒精含量不可能有这么大的味。”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丁女士向公安部门提出了重新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的申请。
11月9日,奇台县公安局对赵某当时留样的血液重新进行了酒精含量鉴定,但在这一份奇公(交)刑鉴通字【2011】第90号的鉴定书上,鉴定结论为赵某的血液中含有酒精,其含量为174mg/100ml。
记者试图联系另一个当事人赵某,但是他的手机号码一直处于停机状态。
第一次是70mg,第二次是174mg,两份鉴定书均由奇台县公安局出具,为什么两者差距这么大?
依据第一份鉴定书,记者试图联系第一份鉴定书上的两位鉴定人,最终未果。而第二份鉴定书上未出现鉴定人姓名。
随后,记者又联系到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位参与此案办理的警官。
对于同一血液出现两种差距较大的结论一事,该警官表示,两次鉴定的仪器是不同的,不同的鉴定仪器自然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据他介绍,第一次鉴定的仪器是天津产TJY型酒精定量检测仪,用的是酒精半定量的检测方法。但第二次鉴定所用的仪器,他不清楚。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有关技术人员表示,现行鉴定机构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仪器虽出自不同厂家,但其定量定性的标准是统一的,所以,当事人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有可能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但其鉴定结论最多只有几毫克甚至更小的差别,“如果两次鉴定所用的血液是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抽取,并且保存得当,就不会有如此大的差别”。
两次鉴定结论相差104毫克,到底以哪个为准?该警官说,以第二次为准。
据了解,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重新鉴定后, 第一次鉴定结论随之失效,结论则以重新鉴定的结果为准。
根据今年7月1日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属醉驾。
丁女士的代理律师陈文博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两份差别较大的鉴定结论,是因为在此类交通事故中,80mg/100ml是一个临界线,低于这个标准是饮酒驾车,高于这个标准就是醉酒驾车。“第一次鉴定结论是70mg/100m1,属饮酒驾车,这说明有人可能在袒护肇事司机,因为高于80mg/100ml的属醉驾要判刑,可酒驾只是行政处罚。若肇事司机是公职人员,一旦被刑事处罚,将为其带来失去公职等等严重的影响。”他说。
而丁女士则认为,作为当事人,她觉得两份差距这么大的鉴定结论,让她对鉴定程序产生了怀疑。“国家治理酒驾的决心很大,相关法律也越来越严格,如果鉴定结论都不真实,就无法做到客观公正的执法。”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