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正义网山东6月12日电(通讯员 徐辉 李成龙)2012年3月,山东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历时7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22位申诉人将印有“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群众权益”的锦旗送到了山东省临清市检察院检察官的手中。
2005年11月,胡某驾驶三轮汽车装载15人沿山东省临清市临高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躲避前方车辆驶入逆行车道,与对向行驶的鲍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三轮汽车驾驶人胡某受伤,乘车人陈某等5人死亡,廖某等10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聊城临清市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鲍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案中的重型货车系张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山西省长治市某汽运有限公司购买并挂靠在其名下,鲍某系张某雇佣的司机。
2006年2月,本案受害人及其亲属李某等12户22人以胡某、鲍某、张某及山西省长治市某汽运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07035.2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临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为,鲍某系张某雇佣的司机,系按照雇佣合同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故应由张某承担对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张某某系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某汽运有限公司的车辆,故依有关规定,某汽运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经查明原告损失总额为904905.8元,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判决胡某承担原告上述损失的60%,计款542943.48元;张某承担原告上述损失的40%,计款361962.32元;胡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3月,李某等22人因原判决错误分配赔偿责任,且胡某、张某不具备赔偿能力,绝大部分赔偿款无法执行,生活陷入困境,遂向聊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该院经审查认为: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挂靠人或者实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从挂靠车辆的经营中取得利益的,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本案肇事重型货车挂靠在山西省长治市某汽运有限公司,张某每月向该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该公司在该车的经营中取得一定的利益,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聊城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长治市某汽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12年3月,聊城市中级法院再审完全采纳了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提出的抗诉理由,这起历时7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山东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