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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挂床”无效 莱芜发布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

  大众网莱芜4月13日讯(记者 亓秀宝)13日下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莱芜市近三年尤其是2015年机动车交通事故二审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进行发布,并公布五件典型案例,包括受害人“空挂床”期间费用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等。

  案例一: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二者应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王某甲驾驶登记在王某乙名下的轻型货车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承担全责。王某甲驾驶证与轻型货车车型不符,刘某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甲和王某乙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责任是按份责任,非连带责任,二审改判王某甲与王某乙对刘某损失各承担50%责任。

  张某驾驶轿车与李某驾驶摩托车相撞,导致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构成四级伤残,自身患有疾病,病理基础与伤残结果存在一定关联,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提起诉讼。

  案例三: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2014年12月28日上午,刘某为其轿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为次日零时起一年。当天下午,刘某驾驶车辆撞倒行人吕某,造成吕某受伤,双方协商未果吕某将刘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刘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用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中院二审认为,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缴纳保险费到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四: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不能突破各分项责任限额。

  朱某驾驶货车欲曹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曹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协商不成,曹某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曹某医药费10000元,伙食补助费840元、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中院二审认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医药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840元,超出了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故伙食补助费840不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

  案例五:受害人“空挂床”期间的费用应予扣除。

  孙某驾驶的车辆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王某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根据住院病历认定王某的住院天数为132天,并以此来计算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中院二审认为,王某住院期间有61天无相关用药记录,无康复训练等治疗医嘱,也无相关医疗费佐证,61天属于“空挂床”期间,该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予以扣除,应按实际住院天数71天计算。